【百日会战】秦州区法院: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 一银行被罚款20万
5月30日,天水一银行因违反法律规定不积极履行协助划扣义务,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银行罚款20万元。
2018年1月23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天水市某担保公司与某果业公司、李某甲、李某乙追偿权纠纷一案。审理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某果业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之前支付给原告天水市某担保公司代为清偿的借款300万元及利息,并支付申请保全费用、诉讼保全保险费用等13500元,被告李某甲、李某乙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17年11月16日,秦州区法院裁定对原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被告某果业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349000元进行了冻结。后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原告遂于2018年5月2日向秦州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8年5月28日,秦州区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某银行协助扣划已被法院诉前保全的某果业公司账户内的存款1404880.06元,但银行工作人员称法院保全冻结的该款项系某果业公司在银行的贷款保证金,因而不能扣划。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肃金融纪律,严禁非法提高利率的公告》第8条规定:“严禁各金融机构擅自提高存、贷利率或以手续费、协储代办费、吸储奖、有奖储蓄以及贷款保证金利息备付金,加收手续费、咨询费等名目变相提高存贷利率”的规定,预收贷款保证金是一种变相提高贷款利率的行为,作为协助执行单位的银行以此为由不予配合执行显然不成立。执行法官虽然反复宣传释明相关法律规定,但该银行仍执意拒绝协助扣划。
为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制裁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违法行为,秦州区法院决定对具有协助执行义务的该银行给予20万元的罚款,并责令该银行履行协助扣划义务。5月30日下午,秦州区法院执行法官来到该银行送达了罚款决定书和责令履行协助履行义务通知书,限令银行在6月3日前将20万元罚金交至法院,并责令在3天内将某果业公司在银行的140余万元存款划拨到法院。该银行负责人表示将立即履行扣划义务,并将扣划回执送至秦州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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