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甘肃高院院长张海波建议:适应绿色发展要求 尽早设立环境资源专门法院
为应对严峻的环境问题和频发的环境纠纷,近年来环保法庭“遍地开花”,为环境资源审判积累了丰富实践。全国人大代表、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海波建议,适应绿色发展新要求,应尽快促成立法层面突破,设立以流域等生态系统或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专门法院,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更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近年来全国法院积极探索构建适应新发展理念的司法审判格局,除最高人民法院的环境资源审判庭外,各级法院共设立300多个专门环保法庭,促进了环境资源审判职能的有效发挥。
由于环境资源专门法院设置缺少法律依据,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受到约束。以甘肃为例,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将甘肃矿区人民法院改建为专司环境资源审判的中级法院。目前,甘肃矿区人民法院已整体搬迁至兰州市,作为全国首家环境资源专门法院开始审理案件。张海波说,受限于人民法院组织法中“专门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同时又缺乏相关另行规定的立法现状,甘肃矿区人民法院更名为“甘肃环境资源中级法院”的申请未获批准,名实不符给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影响新机构的改革探索和审判实践。
张海波建议,在修订人民法院组织法时,充分考虑当前推动绿色发展的形势需求,将环境资源法院列为专门法院类型之一,明确环境资源法院及其他专门法院的设置和批准权限,规范设置和批准程序,解决目前环境资源专门法院工作已经开展但身份悬置的问题。同时统筹考虑司法职权配置改革的系统性,在修订人民法院组织法时,相应开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相关法律的修订,确保相关机关职权行使有序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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