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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高院发布2017年度全省法院十大案件(附案件详情)

2018-01-04 08:41 来源:甘肃法院网

  原标题:甘肃高院发布2017年度全省法院十大案件(附案件详情)

1月3日,甘肃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17年度全省法院十大案件

  甘肃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新闻发言人马驰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发布2017年度全省法院十大案件

  甘肃高院宣传处处长、新闻发言人翟荣生主持新闻发布会

  甘肃高院立案一庭庭长贺建福答记者问

  甘肃高院审管办主任郝选答记者问

  甘肃高院执行局副局长康天翔答记者问

  新闻发布会现场

  1月3日,甘肃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17年度全省法院十大案件。此次是甘肃高院连续第10年发布全省法院十大案件,通过十大案件典型教育意义,在引导公众以法治思维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培养人民群众法治思维、增强全民法治观念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评选发布十大案件,对于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和引领作用、加强以案释法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法治甘肃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甘肃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新闻发言人马驰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发布2017年度全省法院十大案件。

  据悉,2017年全省法院共受理案件42.8万件,从已审结的38.6万件案件中评选出了本年度的十大案件,涉及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各类案件类型,其中刑事类3个案件,民事类4个案件,行政类1个案件,执行类2个案件。2017年度十大案件包括:郑震、杨莉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赖立夫、张雪峰等人诈骗、妨害信用卡管理、伪造身份证件案;杨开力木运输毒品案;上诉人江苏省农垦麦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甘肃古浪金圣麦芽有限公司因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上诉人兰州市第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皋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审第三人甘肃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路某与镇原县尚武培训中心、张某、季某、秦某健康权纠纷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麦积支行与李晓辉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常永吉诉兰州城运处交通行政处罚案;涉天水雄风轮毂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曹革命等83名农民工申请执行庄浪金龙矿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欠款纠纷案。本年度十大案件,普遍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充分体现了程序和实体并重,有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提升了司法公信,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真切感受到了公平正义。该十大案件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发布会上,甘肃高院相关部门负责人还就立案登记制改革、司法便民、确保审判工作质效、基本解决执行难等工作详细回答了记者提问。

  2017年全省法院十大案件

  一、郑震、杨莉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

  【基本案情】2011年至2013年9月,被告人郑震、杨莉分别担任雀巢(中国)有限公司西北区婴儿营养部市务经理、兰州分公司婴儿营养部甘肃区域经理期间,为了抢占市场份额,推销雀巢奶粉,授意该公司员工被告人杨继红、李春林、杜宁娟、孙潇通过拉关系、支付好处费等手段,多次从兰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兰州军区总医院、兰州兰石医院等多家医院医务人员手中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中,被告人郑震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40507条;被告人杨莉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45659条;被告人杨继红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20085条,被告人李春林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4163条,被告人杜宁娟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0448条,被告人孙潇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963条。期间,被告人王思敏利用其担任兰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妇产科护师的便利,将其在工作中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2074条非法提供给被告人杨继红、孙潇,收取好处费13610元。被告人丁玉芳利用其担任兰州军区总医院妇产科护师的便利,将其在工作中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996条非法提供给被告人李春林,收取好处费4250元。被告人杨芳利用其担任兰州兰石医院妇产科护师的便利将其在工作中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724条非法提供给被告人杜宁娟,收取好处费6995元。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以被告人郑震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4000元;被告人杨莉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4000元;被告人杨继红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3000元;被告人李春林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2000元;被告人杜宁娟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2000元;被告人孙潇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王思敏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罚金1000元;被告人丁玉芳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1000元;被告人杨芳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1000元。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随着社会的进步、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信息化、科技化已经悄然融入我们的生活。信息化社会给我们带来了无数便利的同时,个人信息非法获取、非法使用等安全隐患也应运而生。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社会生活中,每个人都有不愿为他人知悉的个人信息。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部门在履行其公共职能、提供公共服务时,都免不了收集和处理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如果这些部门和机构在信息安全方面的监督和管理或者信息技术处理方面不到位,个人信息就存在安全隐患。信息的接触者缺乏行业自律,缺乏职业道德,为牟取个人利益,出卖、商业交换甚至一些非法活动进行个人信息的买卖。本案中作为医疗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社会影响恶劣。针对此类违法现象,法院将加大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力度,依法严惩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

  二、赖立夫、张雪峰等人诈骗、妨害信用卡管理、伪造身份证件案

  【基本案情】2014年2月起,被告人赖立夫、龚志宏、李杰、张雪峰、王利萍、杜春梅、张海兵等人受他人指使,租赁犯罪窝点,用伪造的《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骗领信用卡,通过互联网搜索国内矿山、房地产等企业信息后,冒充香港联合集团公司、香港九龙仓集团公司等公司工作人员身份,打电话与搜索到的企业联系,谎称有意对这些企业进行投资、收购或合作,骗取对方信任后,赖立夫、张雪峰等人经筛选,将有合作意向的企业资料交给上线,再由上线安排或转交其他同伙实施下一环节诈骗行为,其他同伙将国内企业负责人骗至马来西亚吉隆坡、泰国曼谷等地后,再诱骗其参与事先设计好的赌博骗局,被害人“输”钱后便要求被害人往指定账户汇款支付“赌债”,最后由林志辉、叶群峰、被告人潘茂才等人采取各种方式将赃款变现。诈骗成功后,被告人赖立夫等诈骗人员按相应比例瓜分赃款。

  【裁判结果】根据各被告人行为性质,分别认定成立诈骗、妨害信用卡管理、伪造身份证件等罪,被处以相应刑罚,扣押财产退赔相关被害人,并责令各被告人就其行为造成的损失继续退赔。

  【典型意义】此案为集团电信诈骗犯罪,组织严密,层级分明,存在多种诈骗行为类型,有使用虚假身份证件骗领用于接收赃款信用卡的行为、有前期接洽行为、有虚假考察行为、有设赌局诈骗行为、还有转移赃款的行为,此案对于一人实施多种行为的情形,首先判断是否诈骗共犯行为,属于诈骗共犯行为且行为本身触犯其他罪名的,依据想象竞合犯处断原则,从重罪处断;因无诈骗共同犯罪故意或者诈骗事实缺乏罪量要素,难以认定诈骗共犯的,依行为本身性质,确定罪名,较为合理地解决了集团犯罪罪数问题。另外对于无直接证据证实诈骗故意的,此案适用刑事推定规则,依据被告人行为的欺骗性、活动的隐蔽性、转移住所的经常性以及与其他环节诈骗人员接触的频繁性,推定其具有诈骗故意,较好地解决了被告人主观要件的证明问题。

  三、杨开力木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2016年7月27日,被告人杨开力木受“马称”(另案处理)雇佣前往云南运输毒品。8月14日杨开力木在西昌市轸有汽车租赁公司租赁川WHN539别克车,从华坪县拿上毒品后在西昌住了一晚,第二天到四川丹巴县又在一宾馆住了一晚。8月16日到若尔盖住了一晚,8月17日从若尔盖出发,经合作市合作南二级公路收费站前500米的时候,因遇前方警察查车,杨开力木将毒品藏匿在公路边一山坡上,开车经过卡口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从路边小山丘草丛里搜出了杨开力木藏匿的白色可疑物两块。经称量,毒品可疑物净重708克,并从外包装塑料袋上提取到杨开力木指纹。经甘肃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提取到的海洛因含量为70.46克/100克。

  【裁判结果】被告人杨开力木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典型意义】该案涉案毒品海洛因708克,侦查人员、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当庭播放视听资料,非法证据排除,当庭宣判。利用网络进行全程庭审直播,有效拓宽了司法公开渠道,增强了司法透明度,让公众“零距离”地认识、了解、监督法院庭审工作,有利于提升法院司法公信力。助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促进提升庭审质效。庭审秩序严谨、程序规范,真正做到了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证据展示在法庭、质证意见发表在法庭、采信证据的理由讲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使法庭真正成为审理案件的中心。

  四、上诉人江苏省农垦麦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甘肃古浪金圣麦芽有限公司因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2年9月18日,甘肃古浪金圣麦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金圣公司)和江苏省农垦麦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农垦公司)因麦芽购销产生纠纷,江苏农垦公司将甘肃金圣公司诉至盐城中院,并申请诉讼保全。盐城中院裁定冻结甘肃金圣公司存款34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2012年11月1日,盐城中院将甘肃金圣公司麦芽生产车间、土地及房屋予以查封。2013年4月7日,甘肃金圣公司给盐城中院邮寄了解除查封扣押申请书,请求法院解除对其厂房设备的查封扣押措施,但未被批准。甘肃金圣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江苏农垦公司赔偿因申请法院采取诉讼保全给甘肃金圣公司财产造成的经济损失5625000元,经武威中院委托评估,估算的损失为6757996.86元。武威中院认为江苏农垦公司申请保全存在过错,判决江苏农垦公司赔偿甘肃金圣公司主张损失的70%即3937500元,其余损失由甘肃金圣公司自负。

  甘肃高院认为,虽然生效判决未支持江苏农垦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但江苏农垦公司依合同主张权利,基于诉讼请求而提出保全请求的范围,并无重大过错,甘肃金圣公司以判决确定的数额小于江苏农垦公司诉讼请求的数额为由主张赔偿损失的理由不能成立。盐城中院查封甘肃金圣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时,该土地使用权已经被武威中院查封,该房产已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古浪县支行进行抵押登记,甘肃金圣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保全或执行措施被解除及抵押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尚不能认定本案存在超标的查封的问题。

  【裁判结果】甘肃高院依法判决撤销武威中院的一审判决,驳回了甘肃金圣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为因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制度的目的在于确保将来生效判决能够获得执行,申请人的实体请求权能够最终获得实现。申请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责任,应当适用一般侵权责任的过错归责原则,不能仅以判决确定的数额小于申请保全的标的额来认定申请人存在过错。本案查封房屋设有抵押权,土地被其他法院查封,诉讼保全中的轮侯查封在性质和效力上属于临时性措施,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在没有证据证明先查封案件执行措施解除及抵押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尚不能认定本案存在超标的查封的问题。正确处理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对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执行程序,为生效裁判文书的有效执行提供保障,树立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五、上诉人兰州市第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皋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审第三人甘肃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基本案情】兰州市第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一建公司)与甘肃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在评估拍卖过程中,皋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皋兰农信联社)因对丽园公司开发项目“世纪佳苑”享有抵押权为由,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法院对兰州一建在本案中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款仅有3202213.43元,其余不属于优先受偿的工程款范围为由判决不得执行第三人丽园公司“世纪佳苑”一层商业用房。即使在抵押财产进入执行程序后,抵押权人仍然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权。因此,抵押权虽属实体权利,但仅是一种顺位权,不能达到阻却执行的效果。对建设工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抵押权人不能以其对该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要求停止执行,而只能在执行程序中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参加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皋兰农信联社以其对该执行财产享有抵押权,足以排除对抵押财产的强制执行为由,提出不得对抵押财产强制执行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7日作出(2017)甘民终465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01民初335号民事判决;二、驳回皋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上诉人皋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典型意义】本案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优先权是否阻却执行的认识不同,裁判结果不统一,本案确立了抵押权、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等优先权属顺位权,仅可以就抵押物、建设工程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但不能阻却对标的物执行的原则,对同类案件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法律效果较好;判处适当,起到了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社会效果良好。

  六、路某与镇原县尚武培训中心、张某、季某、秦某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7年6月7日19时许,季某、秦某、张某等三名未成年学生在县城南门某培训中心门前的平台处玩耍,季某和秦某将该中心存放于平台上的一只80斤左右的废旧汽车轮胎抬起,双方你推我挡滚动轮胎玩耍,后张某要求季某朝自己方向转动轮胎,季某遂将轮胎朝张某滚去,但张某未能挡住,结果轮胎沿着台阶快速飞滚,砸向了正和父亲沿着石级下行的路某,致其倒地受伤,花去医疗费等费用共计17151.68元。

  【裁判结果】路某治伤所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及其他实际损失和精神损害共计74138.62元,由镇原县尚武培训中心赔偿29655.52元,高继宝赔偿14827.7元,季再学赔偿14827.7元,秦亮寿赔偿14827.7元。

  【典型意义】高考首日,一只飞滚而来的轮胎,不仅给考生路某造成了身体上的伤害,更是无情地中断了她的考试进程,多年憧憬的大学梦随之破碎,使得其原本一片光明的人生之路增加了一些不可预知的变数,该案在当地一度引起热议。审判实践中,健康权纠纷案件鲜有赔偿精神损害费用的,但在此案的审理中,经多方调查,考虑到路某因受伤未能参加之后的考试,除了肉体上的伤痛,还将面临着继续复读再拼一次的煎熬和压力,客观上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心理创伤和精神损害,为此法院支持原告路某的精神损害赔偿主张,酌情判决其获得1万元的精神损害费。该项精神损害费的判决,是对受害者路某的心理慰籍,既传递了司法的温度,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更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践行司法为民、坚持司法公正的具体体现。

  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麦积支行与李晓辉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李晓辉在农行麦积支行营业网点北道支行办理普通借记卡一张。2015年9月2日,李晓辉在多伦多时,手机短信提示该卡在中国农业银行西织贡支行分两次转账14万元,提现3600元,共计支出手续费48元。李晓辉随即拨打农行客服电话95599反馈查询,作了相关防免措施。9月3日,李晓辉委托甘肃天水的朋友向市公安局麦积分局报案。9月10日,该公安分局刑警大队以诈骗为由立案。李晓辉因款项损失起诉要求农行麦积支行赔偿存款损失143600元,承担其他经济损失10048元。法院委托相关机构对李晓辉当日银行卡取款凭条的签字进行笔迹鉴定,结论为本人所书写。农行麦积支行上诉认为,公安机关未认定资金系被盗刷,李晓辉不能证明案发时人卡未分离,交易记录显示用正确密码取款,不排除是本人或委托他人的行为为由提起上诉,同时认为一审判决中“银行卡内数据信息可以被复制并存储到其他伪卡内”的认定属事实不清,储户未防范密码泄漏遭受损失,应自担责任。

  李晓辉在多伦多,而银行卡被转账取款地在广东阳西县织贡镇,银行方不能提供李晓辉人卡分离或委托他人取款的证据。款项被支取后,李晓辉及时采取拨打客服电话、报警及委托国内朋友报案等措施,尽到案发后的防免义务;审理过程中提交了查账照片等保全证据,故其个人不承担过错责任。笔迹鉴定程序合法,检材客观,结论真实,银行辩称曾有委托取款行为的依据不足。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麦积支行赔偿李晓辉损失143648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公民银行卡被盗刷的情况近年屡见不鲜,防止密码被盗取是储蓄户和银行共同的责任。此类案件发生后,银行往往以个人保存密码不当、人卡有分离、存在委托取款等理由拒绝承担责任。作为储户个人,在知晓遭受损失时,最大程度地尽到防免义务是对个人权益的保障。本案查明,李晓辉在遭受损失后及时进行查询拍照、拨打客服电话、委托国内朋友报警、采取回国查询并立案的防免义务,同时也为自己的胜诉权做好了证据收集。二审法院在一审查证核实的基础上,围绕银行方上诉的理由及二审双方出具的证据进行查证,论理部分严谨,判处适当,较好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

  八、常永吉诉兰州城运处交通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15年11月28日17时45分左右,被告兰州市城运处在兰州市城关区亚欧商厦附近例行检查时,发现原告常永吉驾驶车号为甘A?2S345骊威东风日产牌轿车搭载乘客1人,服务路线从亚欧到野猪湾路程,协议收费10元。被告市城运处工作人员制作现场笔录及甘兰城暂扣[2015]机1-666号《车辆暂扣凭证》,并向原告常永吉当场送达该《车辆暂扣凭证》,将原告常永吉驾驶的甘A?2S345号骊威东风日产牌轿车予以暂扣。2015年12月3日,被告市城运处对原告常永吉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日向原告常永吉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给予常永吉2万元的行政处罚。原告常永吉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作出(2016)甘71行初4号行政判决,以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告兰州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2015年12月3日对原告常永吉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生效。2016年9月27日,被告市城运处对原告常永吉重新作出甘兰城罚[2016]稽-2501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罚款2万元。常永吉不服重新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一审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原告常永吉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被告市城运给予原告常永吉2万元的罚款在处罚幅度内,具体罚款数额属于被告市城运处自由裁量权范畴,无明显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判决驳回原告常永吉的诉讼请求。常永吉不服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审判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及判决结果不当,依法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判决:1、撤销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7)甘71行初87号行政判决;2、变更被上诉人城运处作出甘兰城罚(2016)稽-2501号给予常永吉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改为罚款5000元。

  【典型意义】行政处罚的实施应该符合法律的目的和精神,不应当轻错重罚或重错轻罚。作出交通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循该条规定的“过罚相当原则”,综合考虑处罚相对人的主观过错程度、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后果及危害程度等因素行使自由裁量权。就本案而言,纵观已查明的基本事实,常永吉未取得出租客运经营许可,以盈利为目的搭载乘客,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行为的事实清楚,但其行为属于第一次被发现,且协议收取费用为10元,在行驶途中即被查处,并未实际收取费用。被上诉人按照处罚上限作出20000元行政处罚时,既未考虑上诉人只被查处一次违法行为且未实际收取费用的客观事实,也没有提供上诉人的违法行为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事实证据,该行政处罚的结果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之间明显不适当,其行政处罚20000元缺乏适当合理性和违反比例原则,属于行政处罚明显不当,依法应当予以变更。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确立的一条重要原则,其是指,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对被处罚人说明教育,同时对被处罚的行为、处罚结果和理由,在一定范围内以一定的方式告知社会公众。它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处罚被处罚人与教育社会公众相结合。处罚要讲究社会效益,对被处罚的行为和处罚的理由和结果,以一定的方式加以公示,从而使公众知晓哪些行为是违法行为,哪些行为是合法行为以及违法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教育人们自觉守法。以达到预设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二是教育与处罚被处罚人相结合。教育与处罚均以违法行为的存在为前提,教育的方式主要是说服,向被处罚人说明其违法行为对自己、对他人都不利,使其接受教训,不再违法。行政处罚的实施应该符合法律的目的和精神,不应当轻错重罚或重错轻罚。总之,行政处罚不应该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在保证行政管理目标实现的同时,兼顾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以达到行政执法目的和目标为限,并尽可能使相对人的权益遭受最小的损害。

  九、涉天水雄风轮毂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

  【基本案情】天水雄风轮毂制造有限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通过银行借款、个人集资等方式筹措资金。由于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2006年以来各债权人陆续起诉至天水两级法院并申请强制执行,累计达114件,总标的5159万元。由于案件长期执行无果,众多债权人反映强烈,省委政法委、省高院列为重点案件督办,天水中院对该系列案提级统一执行。经广泛的财产调查,该公司能用于还债的有效资产只有土地和厂房,由于靠近天水老机场高度受限,开发价值极低,天水中院多次拍卖均以流拍告终。“甘肃向执行难宣战”活动开展以来,天水中院将该系列案列为“两年内基本解决执行难”重点攻坚案件,抽调精兵强将成立专案组重点突破。他们针对案件特点精心制定执行方案,积极协调政府部门放宽土地利用限制,广泛进行市场推介,今年4月21日顺利将被执行人天水雄风轮毂制造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实施网络拍卖,拍卖以1340万元起拍,5名竞买人参与,经过74次出价,58次延时,最终以3010万元成交,溢价1670万元,溢价率达到124.6%。被执行人财产高溢价拍卖成功,众多债权人看到了债权收回的希望,纷纷提出分配主张。为体现公平公正,天水中院认真审核各个参与分配债权的数额和性质,依法提出了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大会讨论。债权人大会顺利通过了分配方案,确定分配比例为56.02%。10月24日天水中院召开“涉雄风公司系列案件债权人执行款发放大会”,按分配方案确定的比例向所有债权人发放全部执行款,114件案件的债权人对执行结果均表示满意。

  【执行结果】依法强制拍卖,债权人高比例受偿

  【典型意义】该系列案被列入全省集中清理积案“飓风行动”重点案件,债权人多、社会影响大、关注度高。通过网络司法拍卖一举解决了困扰多年的资产变现难题;通过公平公正分配执行款,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众多当事人真切感受到公平正义,有力提升了司法公信力。该系列案件的顺利执结,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充分展现了我省一线执行干警攻坚克难、锐意进取的拼搏精神,反映了我省执行工作的规范化、信息化水平,体现了全省“两年内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对全省按期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任务目标具有标志性意义。

  十、曹革命等83名农民工申请执行庄浪金龙矿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欠款纠纷案

  【基本案情】平凉中院在执行庄浪金龙矿业公司与甘肃庄浪农村合作银行等四家银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该被执行人从2009年起陆续拖欠庄浪县赵墩乡曹革命、刘志雄等83名农民工工资,累计达139.55万元。为确保案款及时执行到位,在庄浪县法院的大力配合下,执行人员七下天水、三上兰州,数十次与国土、工商部门沟通协商,及时处置被执行人财产顺利变现。为了让农民工兄弟拿到辛苦多年的血汗钱,执行人员积极与各方债权人沟通,召开债权人会议充分协商,就案款分配方案达成了一致意见,曹革命等83名农民工139.55万元劳务工资优先受偿。平凉中院专门为此案举行集中发放仪式,在严寒冬日向曹革命等83名农民工兄弟送出人民法官的温暖。在兑付仪式上,83名农民工代表向平凉中院、庄浪县法院、庄浪县劳动人事仲裁委赠送锦旗表示感谢。

  【执行结果】全案执结

  【典型意义】在执行工作中,执行法官认真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想农民工兄弟之所想,急农民工兄弟之所急,对涉农民工民生案件优先接待、优先立案、优先执行、优先兑付执行款,仅用时一个月就全案执行完毕,让83名农民工兄弟拿到了拖欠多年的劳动报酬,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此案的顺利执结,通过强有的举措最大限度保护了民生案件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使广大农民工兄弟真切感受到司法的公正和关怀,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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