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要上诉”到“主动还”:一份判决如何让被告心服口服
原标题:从“要上诉”到“主动还”:一份判决如何让被告心服口服
近日,迭部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后通过持续释法说理,促成被告主动履行30万元,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案情回顾:一笔拖欠多年的借款
2017年12月22日,被告某公司向原告某单位出具借条,暂借相关业务费30万元,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借条未约定还款日期。此后原告多次催还,被告一直未履行。2026年5月,原告某单位诉至迭部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
庭审中,被告辩称案涉款项系历史经费未核销的遗留问题,并主张原告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要求驳回。
庭审围绕争议焦点把道理讲透
承办法官段宏林围绕举证责任、诉讼时效等关键问题,逐层释法说理。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告某单位提交借条、转账明细、记账凭证等证据,被告对三性均无异议;被告虽主张款项系相关业务费,却无相反证据推翻借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关于借贷关系,借条明确载明“借”字样,原告已实际交付30万元,双方成立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关于诉讼时效,该制度旨在督促权利人及时行权、维护交易秩序,而非拖延、逃避债务的理由;案涉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时效自催告的宽限期届满起算。被告自认原告2025年10月主张还款,时效自此起算,原告2026年5月起诉未超三年,被告“已丧失胜诉权”的意见于法无据。据此,法院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
判后让当事人服判息诉、主动履行
判决送达后,被告对结果仍有疑虑,一度打算上诉。承办法官并未一判了之,而是把释法说理延伸到判后,结合在案证据,就举证责任、诉讼时效等逐项讲清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依据,并说明诚信履约的意义及逾期履行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的后果。
一次次沟通解疑,被告逐渐打消顾虑,放弃上诉,并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主动将30万元履行到位。
以案促治用司法力量护航营商环境
这起案件的成功化解,是迭部县人民法院以全流程释法说理推动矛盾纠纷实质化解的一个缩影。通过把释法说理贯穿庭前调解、庭审、判后全过程,法院既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也引导企业树立重合同、守信用的经营理念,以实实在在的司法行动,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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