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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景泰县法院:诉中调解化干戈 分期履行纾企困

2026-08-17 15:02 来源:景泰县法院

  近日,景泰县法院在审理一起涉中小型经营主体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坚持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成功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调解协议,在依法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为债务人盘活经营赢得了缓冲空间,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情回溯

  交易本诚信,履约遇僵局

  2023年6月,原告与被告双方经协商达成洒水车买卖合意,约定车辆交易总价款为人民币65000元。原告依约向被告完成了车辆的交付义务,但被告却未能按照约定时间节点支付购车款项。此后,原告多次通过电话方式进行催收,被告虽于事后向原告出具了书面欠条,并承诺将购车款分两期全部付清,但在还款期限再次届满后,被告仍未履行任何付款义务。面对被告的一再失约,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依法向景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全额清偿购车欠款本金,并承担因逾期支付所产生的相应利息。

  法院调解

  释法明理路,精准破难点

  案件受理进入审理阶段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对案件材料进行了细致梳理与审查。通过对原告提交的书面欠条、车辆交付凭证及双方沟通记录等全套证据进行严谨核实,法官研判认为,本案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脉络清晰,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被告的履行能力与履行方式上,具备良好的调解基础。

  为最大限度降低诉讼对双方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承办法官秉承“如我在诉”的司法理念,启动诉中调解程序。在调解过程中,法官一方面围绕买卖合同相关法律法规,向双方当事人进行细致入微的法律释明,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边界,特别是向被告方重点阐明了因逾期履约、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可能面临的经济损失、失信惩戒等不良法律后果;另一方面,法官又积极与原告进行沟通,客观分析被告的实际经营困难,引导其理性看待诉讼风险与执行成本。

  经过多轮沟通与疏导,双方的分歧逐步缩小,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在2026年12月底前分期结清。为确保协议履行不打折扣,调解书特别设置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违约条款,即若被告有任何一期款项未按期足额支付,原告即可就剩余全部未结清款项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下一步,景泰县法院将继续立足审判职能,主动延伸司法服务,不断完善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以更加低成本、高效率、可执行的司法供给,为辖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切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与司法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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