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福春等6人注意,7日内不履行,将拘留、追究刑责!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预拘留公告
(2026年第11期)

1.周福春,男,196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永昌县河西堡镇居民,住永昌县河西堡镇河雅路金化北庄11栋1口152室。居民身份证号码:62032119680531****。

2.刘发龙,男,1987年7月4日出生,汉族,永昌县河西堡镇西庄子村三社农民,住该社。居民身份证号码:62032119870704****。

3.费健,女,1990年9月8日出生,汉族,永昌县河西堡镇沙窝村十一社农民,住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糖酒公司家属楼2口6楼左室。居民身份证号码:62032119900908****。

4.刘宴龙,男,197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永昌县河西堡镇西庄子村一社农民,住该社。居民身份证号码:62032119710713****。

5.李文英,女,197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永昌县河西堡镇鸳鸯池村二社农民,住该社。居民身份证号码:62032119740924****。

6.王继军,男,198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永昌县河西堡镇上三庄村一社农民,住金昌市金川区19区宝晶里10栋1口4楼右室。居民身份证号码:62032119820311****。
周福春等6名被执行人在我院涉甘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支行等申请人执行案件多件。在执行过程中,周福春等6名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其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亦是对司法权威的公然挑战,违背了诚实信用这一基本法律原则。
为严厉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行为,维护司法权威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院现作出如下决定:
对被执行人周福春、刘发龙、费健、刘宴龙、李文英、王继军发出预拘留公告。
若上述被执行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在此,本院严正告诫在案被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履行,任何试图挑战法律底线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切勿心存侥幸。诚实信用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民法领域最基本的法律原则,也是法律对每一个人最基本的要求,更是每个人在社会中的安身之本。希望被执行人能够正确认识本公告的内容和意义,立即主动联系本院履行法定义务。
同时,欢迎社会各界提供在案被执行人的轨迹线索和财产线索,共同推进社会诚信建设,更好保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0935-7591195
联系地址:永昌县人民法院河西堡法庭
永昌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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