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甘肃这2人线索有奖,最高奖金1.3万
甘肃省陇南市康县人民法院悬赏公告
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依法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切实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杨小军,男,汉族,1983年9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519830924XXXX,原户籍地甘肃省康县城关镇中街13号,现住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圣水镇圣水社区九组2096号。
执行依据: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2022)甘1224诉前调确237号民事裁定书。
执行标的:65000元及利息。
悬赏金额: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杨小军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发现的但无法进行处置的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的执行到位金额20%予以奖励。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指挥中心:0939-5123200。
特此公告。
康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5条:执行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悬赏执行申请,向社会发布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悬赏公告。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可按申请执行人承诺的标准或者比例奖励举报人。奖励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悬赏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二)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时,自愿支付悬赏金的承诺;(三)悬赏公告的发布方式;(四)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准许。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决定悬赏查找财产的,应当制作悬赏公告。悬赏公告应当载明悬赏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领取条件等内容。
悬赏公告应当在全国法院执行悬赏公告平台、法院微博或微信等媒体平台发布,也可以在执行法院公告栏或被执行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处张贴。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其他媒体平台发布,并自愿承担发布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2026)甘1121执恢25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永平与被执行人贾灵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贾灵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下落不明,规避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张永平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贾灵花,女,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甘肃通渭县陇山镇黄家窑村一社72号。

执行标的:272000元。
悬赏期限:至申请执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贾灵花真实有效且本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能够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张永平承诺按照执行到位款项的5%支付赏金或提供有效被执行人贾灵花下落线索并对被执行人成功采取强制措施的,申请执行人张永平承诺支付1000元赏金。
本院承诺对提供线索人员的相关信息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严格保密。
注意事项: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举报电话:0932-5557028
特此公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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