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小华注意,15日不履行将移送公安,追究刑责!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
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预告书
被执行人:岳小华,男,汉族,1981年8月21日出生,甘肃省康乐县人,住康乐县城中苑A区。公民身份号码:62242719810821****。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霖生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9)甘29民终3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霖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4)甘2922执恢56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款280000元、案件受理费10220元),经多次执行,你与申请执行人王霖生达成从2025年1月份开始每月分期履行,给付几个月后,你以种种理由拒绝给付。现查明,你在诉讼过程中于2025年微信转账885207.29元,2026年转账277420.52元,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隐藏、转移财产、故意规避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并且存在拒不报告财产状况,符合《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 情形。
为维护法律尊严与司法权威,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5〕8 号)及《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本院就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相关事宜,依法发出本预告书。
本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给予你最后履行机会,限你自收到本预告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向康乐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一次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
2.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合法有效的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履行首期款项;
3.主动报告全部财产状况,配合法院开展财产调查与处置工作。
若你在上述宽限期内全面履行义务或达成执行和解并实际履行,本院将不再启动拒执罪移送程序,依法作结案处理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逾期未履行、未达成有效和解或继续规避执行的,本院将依法固定全部犯罪证据,制作《涉嫌拒执罪线索移送函》,连同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康乐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处罚将对你的征信记录、职业资格、子女政审等产生终身负面影响,请务必高度重视,立即履行法定义务。
欢迎社会各界及申请执行人对你的财产线索、规避执行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举报电话:0930-4526110、0930-4429110
举报地址:康乐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本院发出本预告书,是基于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惩戒预警,旨在给予你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机会,避免承担更严重的法律责任。请珍惜本次宽限期,积极履行义务,否则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预告
康乐县人民法院
202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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