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虎云,15日内支付这26人劳动报酬,否则将追究刑责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
关于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预告书
被执行人:王虎云,男,1984年3月19日出生,甘肃省康乐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622922198403******。
本院在执行涉及被执行人王虎云的劳务合同等系列案件中,查明被执行人王虎云存在有能力履行支付义务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劳动报酬义务,且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俗称“恶意欠薪罪”)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打击恶意欠薪犯罪行为,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经查,被执行人王虎云个人作为雇主,在2019年10月至2024年8月期间,拖欠26名劳动者劳动报酬421726元,涉案23起。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王虎云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王虎云既拒不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又拒不报告财产,本院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后仍然拒绝履行法定义务。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虎云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且经本院采取拘留措施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之规定,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5〕8 号)及《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5〕8 号)及《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院就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相关事宜,依法发出本预告书。
限你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内,主动到本院履行全部欠薪给付义务或与申请人达成合法有效的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履行首期款项。若你在上述宽限期内全面履行义务或达成执行和解并实际履行,本院将不再启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程序,依法作结案处理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逾期仍不履行、未达成有效和解或继续规避执行的,本院将正式将你涉嫌犯罪的线索及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社会各界及申请执行人对你的财产线索、规避执行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举报电话:0930-4526110、0930-4429110
举报地址:康乐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本院发出本预告书,是基于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惩戒预警,旨在给予你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机会,避免承担更严重的法律责任。请珍惜本次宽限期,积极履行义务,否则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康乐县人民法院
2026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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