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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甘肃这2人线索,奖执行到位金额的10%!

2026-01-26 15:58 来源:泾川法院、陇南成县法院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悬赏公告

  为了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积极提供线索,协助人民法院及时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悬赏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以内提供公告所示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人民法院根据举报线索找到财产并实际控制的、根据举报线索执行标的实际到位金额给予举报人一定金钱奖励,两个以上举报人对同一人举报的奖励优先举报人,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均分,举报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登记为准。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线索人员的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被执行人:刘双鹏,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

  身份证号:62272219760820****

  家庭住址: 甘肃省泾川县丰台镇通尔沟村西庄社56号

  执行案号:(2024)甘0821执1131号

  执行标的:30127.50元

  申请执行人承诺:凡向泾川县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刘双鹏名下财产或其隐匿财产的线索(不含法院已经掌握的信息财产线索),使得本案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奖励举报者,奖励资金在申请执行人应得款中支付。悬赏公告在法信悬赏执行平台进行公示

  悬赏期限:1年(2026年1月23日至2027年1月22日)

  举报电话:0933-5985300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甘肃省陇南市成县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2025)甘1221执535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斐与被执行人张莉霞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莉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杨斐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莉霞,女,汉族,1998年03月27日出生,住甘肃省成县黄陈镇中湾村铁江二社55号,公民身份号码:622624199803272029。

  执行依据:甘肃省陇南市成县人民法院(2023)甘1221民初295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标的:85000元。

  悬赏金额: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莉霞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及被执行人下落线索并对其成功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院已发现的被执行人未处分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的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939-3210295,联系人:陈法官。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5条:执行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悬赏执行申请,向社会发布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悬赏公告。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可按申请执行人承诺的标准或者比例奖励举报人。奖励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悬赏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二)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时,自愿支付悬赏金的承诺;(三)悬赏公告的发布方式;(四)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准许。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决定悬赏查找财产的,应当制作悬赏公告。悬赏公告应当载明悬赏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领取条件等内容。

  悬赏公告应当在全国法院执行悬赏公告平台、法院微博或微信等媒体平台发布,也可以在执行法院公告栏或被执行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处张贴。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其他媒体平台发布,并自愿承担发布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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