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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任破产管理人!甘肃鼎家宜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濒临破产

2026-01-08 14:50 来源: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关于甘肃鼎家宜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选任管理人的公告

  甘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甘肃鼎家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兰州新区人民法院已决定受理甘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案号(2025)甘0191破申1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为及时、高效推进破产工作,本院决定采取竞争方式公开招募管理人,现公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甘肃鼎家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5日在兰州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注册地为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汉水街7068号,注册资本5000万元。现股东及持股情况为王仲庆认缴出资4550万元、持股91%,杨玉梅认缴出资450万元、持股9%。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自有房屋及场地租赁、广告位租赁、房地产中介服务、物业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自2013年12月5日至2033年12月4日。

  二、申报的基本条件

  1.申报机构是列入《甘肃省人民法院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单》中的机构;

  2.申报机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申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不能担任管理人工作的情形;

  4.申报机构在近五年内具有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工作经验,且没有超过三年期的未结破产案件;

  5.具有稳定的管理人业务团队,派驻本案的人数不得少于10人;

  6.申报机构或其从业人员未因执业、经营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等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需提交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证明;

  7.无分立、重大诉讼等可能导致管理人团队成员发生重大变化的事项;

  8.申报机构已参加相应执业责任保险。

  三、申报材料的内容

  申报机构应在报名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交申报书(一式三份)及与申报书内容相对应的证件、资料、凭证,以确认报名参加竞争。

  申报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申报机构成立时间、规模、执业保险、金额及险种、专职管理人储备和团队构建情况等;

  2.申报机构以往从事破产管理及相关业务工作的经验(结案裁判文书或结案证明等);

  3.申报机构拟委派参与本案管理人的团队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及团队核心成员、常驻人员的执业经历和主要业绩,参加破产业务培训或破产论文撰写及获奖的情况介绍;

  4.申报机构拟参与本案管理人时正在承办的所有破产案件的数量及进程;

  5.申报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存在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回避或依法不应被指定为管理人情形的声明;

  6.申报机构对债务人的了解情况,破产过程中的基本思路及参与案件竞争性遴选的优势;

  7.承诺书,包括同意按照本院相关制度计算费用或接受零报酬的承诺及如在破产过程中更换管理人,无条件移交阶段性各类材料的承诺;

  8.申报机构对管理人报酬的意向性报价;

  9.申报机构同一团队在省内其他法院担任管理人的疑难破产案件超过2件(含本数)或两年以上未结破产案件超过2件(含本数)的,暂停参加本案管理人的选任;

  10.申报机构可联合全国其他办理过破产案件的中介机构报名参与本案的管理人的选任,联合报名的申报机构原则上不超过2家,申报时统一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中应当包括各申报机构委派的人员,并明确相应的分工和职责。

  申报机构如有债权人或债务人的推荐材料,可一并在申报书中提交。

  申报机构须确保所提交的资料真实、合法,如发现存在虚假情形,直接取消参加竞选资格。

  四、申报方式

  现场:申报机构自行编制申报材料并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密封后加盖申报机构公章,于申报期限届满前提交至本院指定的联系人处。

  线上:申报机构将申报材料发送至本院指定电子邮箱参与报名。

  报名截止时间:2026年1月14日18时。

  五、选任办法

  本院成立评审组,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结合申报材料对申报机构的规模实力、经验业绩、团队设置、工作方案及有无推荐等方面进行评价,择优或摇号确定管理人,并予以公告。仅有一家机构申报的,直接指定该机构为管理人。

  参与竞争被确定为管理人后,如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本院委托,则将其列入黑名单。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朱亮军、董兆雄

  联系电话:0931-5170692

  报名电子邮箱:lzxqfaypochan@163.com

  联系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中川镇莲花山路282号329办公室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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