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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与“订金” 一字之差定盈亏

2025-11-10 11:38 来源:金塔县人民法院

  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让 “定金”与“订金”的法律差异成为焦点,原告王某因一字之差输掉官司,1万元款项无法追回。

  王某经刘某介绍租赁肖某商铺,后通过刘某向肖某转账1万元,备注为“租房订金”,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后续王某以商铺位置不佳、未完工且无暖气为由放弃租房,要求肖某退还1万元遭拒,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定,王某与刘某构成实际委托代理关系,相关法律后果应由王某承担。结合转账备注及双方意思表示,案涉1万元应认定为“定金”。王某主张商铺无法使用但未提供证据,且直至开庭前商铺仍属于空置状态,说明自双方在2022年达成租赁意向后,近三年的时间商铺一直属于空置状态,双方对商铺的租赁意向是有继续履行的条件的,但王某一直未能主动履行双方的约定,构成违约。依据“定金罚则”,支付定金一方违约时定金不予退还,故判决驳回王某诉求。

  法律界定

  定金:法律明确概念,具有担保性质。收取定金一方违约,需双倍返还;支付定金一方违约,定金不予退还。

  订金:民间习惯用语,无明确法律定义,仅属预付款性质。通常情况下,任何一方违约,订金需退还付款方,具体仍需结合合同内容与交易习惯确定。

  司法意义

  “定金”的“定”代表确定、担保,“订金”的“订”仅指预定、预付。二者虽读音相同,却在法律框架内划定了不同权益边界。这类纠纷本质是对法律规则的认知缺失,在房屋租赁、买卖、汽车交易、装修服务等场景中,精准区分并规范使用二者,是守护自身财产权益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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