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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短视频发布惹官司 肖像权保护无小事

2025-09-28 17:09 来源:民乐法院

  随着短视频的兴起

  一部手机、一个账号

  每个人随时随地都可以成为创作者

  但是发布短视频也要注意限度

  小心“侵权”惹官司

  案情回顾:事故视频上网,引发侵权纠纷

  未成年人甲骑自行车不慎撞倒乙。经公安交警部分认定,甲负主要责任,乙负次要责任。乙的妻子丙在处理事故过程中,用手机拍摄了现场视频,并于事后未加任何处理地将视频发布至“快手”平台,视频中,未成年人甲的身影、面部等清晰可辨。视频发布后,获得了一定的点击、评论,引发关注。甲的监护人发现后,认为丙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公开披露含有甲清晰肖像的视频,已严重侵犯了甲的肖像权,给甲的学习和生活带来了不良影响。遂一纸诉状将丙诉至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30000元。

  法官调解:释法析理,当庭化解矛盾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敏锐地意识到,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但关键在于引导被告认识到自身的违法行为,并促成双方和解,实现案结事了。调解过程中,法官向双方当事人详细阐释了《民法典》关于肖像权的相关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丙虽然是在记录事故现场,但其在公共网络平台公开发布的视频中含有甲的清晰肖像,且该行为并非为维护公共利益或甲本人权益所必需,亦非新闻报道等法定免责情形,因此已构成对甲肖像权的侵害。尤其甲系未成年人,其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更为优先和严格的保护。经过法官的耐心沟通与教育,丙深刻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错误和对甲造成的困扰,表示十分后悔。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丙当庭向甲及其监护人诚恳赔礼道歉,并一次性赔偿甲精神抚慰金5000元。双方纠纷就此了结。

  法官提醒:网络发声需谨慎,尊重隐私与肖像权

  随着社交媒体日益普及,每个人都是信息的发布者,但享受便利的同时必须恪守法律边界。在发布含有他人肖像、隐私内容的视频或图片时,务必谨记以下几点:

  1. 征得同意是前提:除非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否则发布他人肖像前,应首先获得肖像权人的明确同意。

  2. 未成年人权益优先:涉及未成年人时,应给予更高程度的保护,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切勿随意公开其影像信息。 

  3.“打码”处理是关键:如因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确需使用,应对无关人员的肖像进行模糊处理,避免侵害其合法权益。

  4.侵权后果要承担:侵犯肖像权,需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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