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靖县法院:党建引领提质效 小额诉讼助营商
近日,永靖县法院民二庭通过小额诉讼程序高效审结了原告缐某某等18人诉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系列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情回顾:2022年原告缐某某等人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购买了《甘肃省种养产业综合保险》,保单载明了保险标的、保险数量、保险金额及保险期间。原告交纳了相应的保险费用,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2022年,永靖县遭遇极端干旱天气,加之遭受病虫害等因素导致农作物大面积减产甚至部分绝收的情形。经永靖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鉴定承保农作物损失后,原告与被告就理赔事宜进行协商,但被告仅赔付部分农作物损失,拒绝赔付其余农作物损失。原告无法接受,遂诉至本院。
案件受理后,院党组高度重视,认为该系列案件涉及民生保障和行业规范,具有很强的典型意义,立即成立由分管院领导、员额法官、法官助理组成的临时党小组,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对该系列案件进行专案“参谋”。经临时党小组审查,本院在此前均对相同地区发生的同类案件进行过审理,判决后被告提出上诉,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均维持原判,因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且上述原告起诉标的在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0%以下,本院认为符合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条件。
承办法官在深入了解案情后,着眼于彻底化解纠纷,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在全面审查证据、准确认定事实的基础上,法官依法及时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向原告缐某某等18人支付黄芪、玉米、马铃薯等损失费共计188375.47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该系列案件是县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优化营商环境的生动缩影。通过临时党小组专案负责和小额诉讼程序审理,高效化解矛盾纠纷,大幅提高了审判质量和效率,既保护了农户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企业信誉,规范了行业秩序。下一步,县法院将依法把握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坚持“应用尽用”原则,使胜诉权益得到保障并及时兑现,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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