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复沟通解矛盾 主动履约显诚信
“法官你好!我要主动履行判决!”近日,一起案件的被告打来电话,表示要主动履行判决内容,岷县法院通过多次释法明理,成功保障了案件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某物业公司与业主物业合同纠纷一案在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物业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破产管理人所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由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事宜并收取物业费。但在合同履行期间,业主以物业公司与其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未履行任何物业服务义务为由拒不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认为其已经提供了符合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服务,业主不缴纳物业费于法无据,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业主缴纳物业费。
法院审理
收到物业纠纷的起诉材料后,办案法官对案件进行了详细的了解,明确纠纷产生的原因,并审查物业合同履行情况、详细核算物业费用。考虑到物业纠纷涉及民生问题,法官对于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采用“边审边调”的模式。法官在庭审过程中穿插调解,引导双方进行协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物业合同的内容,向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引导当事人理性看待纠纷。本案起初因为被告对抗情绪严重,在庭审前无法顺利达成调解协议,之后法官再次审查调阅案卷,送达相应法律文书,在举证期限届满后迅速开庭。开庭时,法官耐心细致地当庭调解,但当事人双方分歧较大,最后未达成调解协议。庭后法官再次联系双方当事人,希望能够进行最后的调解,但双方当事人意见仍旧无法达成一致。在此情况下,法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快速作出判决。

本案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经过法官向双方释明相关法律法规及双方权利义务,在收到判决书后,被告积极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联系法官表示愿意缴纳物业费,在法官的见证下,被告一次性向物业公司缴纳了全部款项。

法官说法
本案中物业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破产管理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对业主依旧具有法律约束力,物业公司提供了物业服务,有权向业主收取物业费。业主在判决生效后主动联系法官履行义务,彰显了诚实守信的高尚品德,让我们一同携手努力,共筑诚信大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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