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了百万意外险遭拒赔? 景泰县法院这样判
买份保险以防万一,如今大家规避风险的意识越来越高,但当保险并不一定“保险”时又该怎么办?5月8日,景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投保人年过六旬的张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被告上海某保险公司投保《水滴百万意外险2020》意外伤害保险,受益人法定,保险期间2020年8月26日零时起至2021年8月25日零时止,其中险种包含《平安意外伤害保险(B款)》,约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50万元。投保后张某依约交纳了保险费。2021年8月20日,被保险人张某因食用冰箱冷藏西瓜引发细菌性中毒死亡。

事发后保险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遭拒赔。保险受益人诉至景泰县人民法院,要求判决上海某保险公司赔付150万元意外身故保险金。
法院判决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被保险人张某因吃冰箱冷藏西瓜引发急性肠胃道炎,系疾病导致死亡,而非意外事件,不属于意外险保险范围,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景泰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与家人共四人共同食用冰箱冷藏西瓜均突发急性肠胃道炎,死亡医学证明明确记载“细菌性食物中毒”,符合保险条款中“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的意外伤害特征,且保险公司未能举证死因系自身疾病,故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景泰县法院判决上海某保险公司支付受益人保险金150万元。本案宣判后,保险公司服判并于当日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购买人身意外险时,一定要了解清楚保险合同的相关条款内容,如对于投保人职业类别的具体规定等,并将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同时,保险公司也应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让意外险真正为投保人提供安全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需要说明的是,该条款中的“明确说明”应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该条款中的“提示”的要求是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否则就不能算作是履行了“提示”义务,免责条款不能生效。对于“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衡量标准,“提示”至少应达到下列标准,才能视为“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1)保单中的免责提示的字体必须大于其周围文字的字体;(2)提示应当在保单的显眼位置;(3)提示应当说明保险条款免责部分的具体条款(当然条款必须给投保人,并且应留下记录);(4)保险条款中的免责部分应当加大加黑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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