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恶意逃债,法院:撤销!
徐某某为了躲避还钱
将名下商铺和住宅转至弟弟名下
那债权人张某某又该如何维权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某给被告徐某某借款50万元,被告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后,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及相应利息。然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发现被告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执行。
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被告在案件诉讼期间,将自己名下的商铺和住宅转让至其弟名下,意图逃避债务。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的转让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明知自己负有债务且案件已进入诉讼程序的情况下,将名下商铺和住宅过户至弟弟名下,该行为对原告的债权造成了损害,客观上影响了原告债权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法院最终判决撤销被告将其名下的商铺和住宅转让至其弟名下的行为。
法官提醒,债权人撤销权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一项权利,旨在防止债务人通过恶意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债务人在明知自己负有债务的情况下,不应心存侥幸,试图通过非法手段逃避债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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