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最高奖1万元!甘肃法院征集5名失信人线索
张掖市临泽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赵开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开虎未全部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的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赵开虎,男,汉族,1989年10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22419891002****,住临泽县蓼泉镇湾子村十二社。

本案未履行标的额为116810元。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赵开虎具体下落并被人民法院实际控制或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使案件得以执行的,给予实际执行到位的3%作为奖励(本院已发现的被执行人未处分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相同线索获得奖励仅限于首次提供者)。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936-5998089、19993623586
张掖市临泽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林杰未全部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的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林杰,男,汉族,1980年8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22419800801****,住张掖市甘州区天微嘉苑A区5栋。

本案未履行标的额为76443元。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林杰具体下落并被人民法院实际控制或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使案件得以执行的,给予实际执行到位的5%作为奖励(本院已发现的被执行人未处分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相同线索获得奖励仅限于首次提供者)。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936-5998089、19993623586
张掖市临泽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豆长军、王燕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豆长军、王燕未全部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的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豆长军,男,汉族,1991年1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22419910116****,住临泽县平川镇单家庄村三社。

被执行人:王燕,女,汉族,1990年5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22419900510****,住临泽县平川镇单家庄村三社。

本案未履行标的额为61153元。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豆长军、王燕具体下落并被人民法院实际控制或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使案件得以执行的,给予实际执行到位的10%作为奖励(本院已发现的被执行人未处分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相同线索获得奖励仅限于首次提供者)。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936-5998089、19993623586
甘肃省两当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228执128号
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朱全福申请执行李红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红恩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逃避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朱全福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5项的规定,本院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红恩,住所地:陇南市武都区东江镇半山里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一组160号,公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8508180515。
执行依据: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2022)甘1202民初2538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借款本息102680元。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财产线索(包括但不限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房产、车辆等)或被执行人具体下落位置,且经本院核实并执行到位。
悬赏金额:按照举报财产的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或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并经本院实际控制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领取条件: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财产线索或下落地址,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实现,本院将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下落地址的,本院将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由先提供线索者获得悬赏金;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均分。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身份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15293928199(刘法官)
特此公告
二O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悬赏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二)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时,自愿支付悬赏金的承诺;(三)悬赏公告的发布方式;(四)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准许。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决定悬赏查找财产的,应当制作悬赏公告。悬赏公告应当载明悬赏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领取条件等内容。
悬赏公告应当在全国法院执行悬赏公告平台、法院微博或微信等媒体平台发布,也可以在执行法院公告栏或被执行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处张贴。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其他媒体平台发布,并自愿承担发布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应当保密,但为发放悬赏金需要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申请发布悬赏公告的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悬赏金从前款规定的申请执行人应得的执行款中予以扣减。特定物交付执行或者存在其他无法扣减情形的,悬赏金由该申请执行人另行支付。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
第一条第5项:执行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悬赏执行申请,向社会发布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悬赏公告。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可按申请执行人承诺的标准或者比例奖励举报人。奖励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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