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平台发布“不当”视频,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
案情简介
某文化公司租赁某运营公司的商铺,因运营公司认为商铺到期且预存水电费没有余额,对商铺进行了断水断电,双方因此产生矛盾。随后,某文化公司在其抖音平台发布了内容为:“在商铺区域存在欺压百姓,签订不平等条约,为逼迫租户搬迁,断水断电,至今无人过问”的短视频和照片。事发第二天,经公安机关协调后,某文化公司将其抖音平台上的相关内容全部予以删除。某运营公司认为某文化公司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其名誉权,遂诉至法院,要求某文化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争议焦点
某文化公司在抖音平台发布“不当”短视频和照片的行为是否侵害某运营公司的名誉权?
案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维护自己名誉,并排除他人侵害的具体人格权。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名誉作为一种社会性评价,是社会或他人对特定民事主体的品德、才干、信誉、商誉、资历、声望、形象等方面的客观评判,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后果通常表现为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可见,判断名誉权侵权的关键因素,就是对受害人的社会评价是否因侵权行为而降低,即侵权人针对特定民事主体实施的侮辱、诽谤、诋毁等具体行为对外公示,或者为不特定第三人所知晓,对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影响较大,认定构成名誉权侵权。具体到本案,文化公司在其抖音平台发布与运营公司相关的“不当”视频和照片,系因运营公司停水停电影响文化公司的正常经营,欲施加舆论压力,迫使其尽快解决问题,并非故意抹黑运营公司、降低其社会评价。同时,该视频浏览量、转发量仅有几百人次,事发第二天已被某文化公司删除,其主动降低了对运营公司的影响,运营公司亦未提交有利证据。故,某文化公司发布“不当”视频的行为不构成侵害某运营公司的名誉权,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裁判结果
驳回某运营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日常生活中,每个人都应对自己的网络行为负责,尤其是在网络上评价他人的行为、言论时,应注意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对于未经证实的、可能损害他人名誉的消息,不信谣、不传谣,要保持自身的客观独立性。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更要学会运用法律渠道维权,切不可采取网络平台制造舆论的方式。网络平台本身对应的是不特定的群体,且受众较多,如果因行为程度把握失当,则存在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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