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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0日前不履行,将拘留!

2025-01-02 09:22 来源:安定区法院

  为维护司法权威,捍卫法律尊严,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现对曹铭、蔺鹏、王彦李天保、孙智伟、张智博、刘旭贵、何锦龙等8名拒不按财产报告令申报财产、拒不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且长期躲避执行、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发出预拘留公告,再次敦促上述8名被执行人于2025年1月10日之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实施司法拘留。对构成犯罪的,将追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被执行人:曹铭

  被执行人:曹铭,男,汉族,1970418日出生,农民,户籍地: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李家咀村苏家湾社18号,现住定西市安定区巉口镇东川村无号(红崖加气站旁)公民身份证号码:622421197004180313未履行(2024)甘1102执2039号案件标的款4000元、案件受理费25执行费50元。

  被执行人:蔺鹏

  被执行人:蔺鹏,男,199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定西市安定区石峡湾乡三泉村马泉湾社,公民身份证号码:62242119930827211X。未履行(2024)甘1102执2112号案件标的款60244元、案件受理费1028元及执行费804元。

  被执行人:王彦

  被执行人:王彦,男,19855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团结路水利局家属院1号楼1单元601号,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武一山新村41号,公民身份证号码:130582198505241617未履行(2024)甘11022221号案件标的款2500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275元。

  被执行人:李天保 

  被执行人:李天保,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定西市安定区称钩驿镇新胜村李家庄22号,公民身份证号码:622421197506100811。未履行(2024)甘1102执2223号案件标的款30869.5元、案件受理费234元及执行费363元。

  被执行人:孙智伟

  被执行人:孙智伟,男,199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定西市安定区鲁家沟镇山林村上庙湾社5号,公民身份证号码:622421199408301715。未履行(2024)甘1102执2227号案件标的款14520元及执行费118元。

  被执行人:张智博

  被执行人:张智博,男,199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定西市安定区称沟驿镇川坪村新庄湾社24号,公民身份证号码:622421199701070813。未履行(2024)甘1102执2553号案件标的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及执行费200元。

  被执行人:刘旭贵

  被执行人:刘旭贵,男,19811215日出生,汉族,住定西市安定区石峡湾乡三泉村新泉湾社,公民身份证号码:622421198112152138。未履行(2024)甘1102执2645号案件标的款12700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1805元。

  被执行人:何锦龙

  被执行人:何锦龙,男,1981年0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定西市安定区石峡湾乡景子岔村车门沟社11号,公民身份证号码:622421198107192119。未履行(2024)甘1102执2646号案件标的款5000元及执行费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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