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如何判?
近日,成县法院化垭法庭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因被告抗辩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理由成立,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为此,小编通过案例为大家解读诉讼时效制度,民事案件权利人应依法及时主张权利,切莫因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案情简介
2011年8月份,被告高某在原告丁某经营的天水市麦积区桥南建材市场木材区某店内购买木料,后双方结算确定金额为56084元,约定付款期限为2011年8月17日至9月17日。同年8月20日高某支付10000元后再未支付,丁某催要剩余货款未果,遂诉至法院。然而,高某陈述双方早已在 2011年结清了货款,并提出了诉讼时效抗辩。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的规定。丁某与高某约定木料款的付款期限为2011年8月17日至9月17日。自2011年9月18日起,丁某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其诉讼时效届满之日为2013年9月17日。丁某于2024年6月起诉,且无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有效证据,已超过诉讼时效,高某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事由成立,故法院判决驳回丁某的诉讼请求。
后原告提起上诉,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该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可以拒绝履行其给付义务的法律制度。
在民事案件的审理中,因超过诉讼时效被驳回诉讼请求的原告,大部分是因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诉讼时效中断及联系不上被告后没有采取措施主张权利。遇到此类情况,原告可以通过向债务人打电话、发信息、上门催讨、邮寄催讨函、向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提起诉讼等方式进行权利主张,并注意留存记录和证据,这样便可以中断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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