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车抵债”促履行 善意执行解纷争
近日,景泰县法院顺利执结一起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法官因案施策灵活执行,促使双方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并将现场抵债的车辆交付申请人,实现了案结事了。
基本案情
申请人沈某承揽了被执行人张某的部分工程施工,金额达66000余元。期间,被执行人陆续向申请人支付款项40000元,剩余款项26000元一直推脱未付。申请人多次向被执行人催讨均未果后,向法院起诉并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结果
自立案执行以来,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张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后,张某仍然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发现其名下有一台车可供执行。
11月8日,申请人沈某提供线索,看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停在景泰县城某处商场门口。得到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后,执行法官迅速组织3名执行干警和3名法警到现场对车辆进行查封并扣押,由于被执行人未到执行现场,执行干警遂通过电话告知张某后将车拖走。
当日,被执行人便主动联系执行法官,解释自己目前患有疾病,还在住院治疗,没有收入来源,所以无偿还能力,自愿将车辆抵顶给申请人用于偿还剩余欠款,希望法官可以从中调解。
法官考虑到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经过多番调解,最终双方均同意抵顶车辆,并逐一敲定了相关细节,至此,这起施工合同纠纷得以圆满执结。
法官说法
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后,会依法查询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当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对通过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支付宝、养老保险金、金融理财产品等用于清偿赔偿债务,也可以以物抵债。而此案中,通过“执行车辆”兑现案款,就是人民法院的创新执行工作举措,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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