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套现后出借,法院这样判
信用卡套现后将资金出借给他人,借款合同性质应该如何认定? 近日,平川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依法确认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李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给周某出借款项19000元,周某收取了该笔款项。后李某多次向周某催要上述款项,周某至今未偿还。
李某在庭审中陈述,其是通过信用卡刷卡套现该笔款项后出借给周某。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应予以保护。但是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其庭审陈述,可以认定原告给被告出借的款项系原告从信用卡刷卡套现的款项,信用卡是金融机构基于持卡人信誉发放的信贷资金,信用卡作为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仅能向特约商户购物或者消费,其中的信用额度属于信贷资金,而不具有作为现金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所得款项19000元。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信用卡作为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仅能向特约商户购物或者消费,其中的信用额度属于信贷资金,而不具有作为现金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强调民间借贷应以自有资金出借,“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类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按照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进行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十三条第(一)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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