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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19)甘1102执80号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聚彦与被执行人程永红、程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程永红、程雄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为切实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程永红、程雄的财产,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程永红,男,1971年8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巉口镇石家岔村郭家窝社22号,公民身份证号码622421197108190612。
被执行人:程雄,男,1996年3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巉口镇石家岔村郭家窝社22号,公民身份证号码622421199603230617。
未履行标的:70522.39元。
悬赏期限:2024年10月30日至2025年10月29日。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程永红、程雄下落并由本院实际控制,或提供程永红、程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线索),使得申请执行人债权得以实现的,申请执行人自愿按照执行到位标的额的10%支付悬赏金。本院对提供线索人员的相关信息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严格保密。
注意事项: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举报电话:0932-59845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甘肃省陇南市成县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2022)甘1221执67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康县恒大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伊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甘肃伊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康县恒大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甘肃伊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成县城关镇庙湾村周沟社,统一社会代码:91621221316114231A。
执行依据:甘肃省陇南市成县人民法院(2020)甘1221民初1104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750756.20元。
悬赏金额: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甘肃伊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发现的被执行人未处分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的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939-3210295,联系人:田法官。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悬赏公告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渭源县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云鹏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云鹏未履行已经生效的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甘1123民初6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最大限度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维护司法权威,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发布执行悬赏公告,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云鹏,男,汉族,生于1990年11月3日,农民,甘肃省陇西县人,陇西县巩昌镇汪家洞80号,身份证号码62242519901103XXXX。
未履行标的:146359.24元。
悬赏期限:一年,自2024年10月29日至2025年10月28日,若本案在2025年10月28日前依法执行完毕结案的,本悬赏公告自执行完毕时失效。
执行线索条件和奖金:
1.举报人提供真实有效且本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一旦查明属实、具备执行条件并实际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承诺按照执行到位金额5%予以奖赏。
2.悬赏奖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由法院在执行到位款中直接扣除,并向举报人支付。
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的,悬赏奖金由先举报的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奖金情形的,不得领取悬赏奖金。
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但为发放悬赏奖金需要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
注意事项: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举报电话:13830203339
特此公告
渭源县人民法院
2024年10月30日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2024)甘0602执恢54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亮与被执行人雷万钧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雷万钧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执行悬赏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提高执行效率,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间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雷万钧,男,1979年10月27日,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署东巷60号1栋3单元302 室,身份证号:622301197910270635。
执行案号:(2024)甘0602执恢542号
执行标的金额:200000 元
悬赏内容:1、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雷万钧下落线索经查证属实并能使本院对被执行人雷万钧实际控制,奖励举报者人民币2000 元;2、凡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奖励举报者人民币2000元,若能全部执行到位一次性给付案款5%的比例奖励。
悬赏期限:六个月
本院承诺:对举报人的举报行为予以保密
联系方式:邢法官 15101362255
特此公告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来源:安定区法院、陇南成县法院、渭源法院、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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