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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2家法院发布最新悬赏公告!

2024-10-28 10:24 来源: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陇南成县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01

  申请执行人武威致力万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发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悬赏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发明(身份证号:622301199005222018),男,199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清源镇新西村五组6号。

  执行依据: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22)甘0602民初4945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50132元。

  悬赏内容:凡向本院举报刘发明下落能使本院对刘发明实施有效控制的,给予2000元的奖励;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并且能够处置到位的给予执行到位标的的5%的奖励。

  本院对提供线索人的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19968501877  举报短信:19968501877

  02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威碧水兰庭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维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维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提高执行效率,维护胜诉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维东,男,196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昌荣里小区34号楼3单元301室,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碧水兰庭2号楼2单元401室。身份证号:620302196904060834。

  执行依据: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23)甘0602诉前调确3307号民事裁定书。

  执行案号:(2024)甘0602执2567号

  执行标的金额:30315.35元。

  悬赏内容: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维东藏匿住所、行踪线索能使本院对王维东实施有效控制的,对举报人给予1000元的奖励;

  悬赏期限:六个月

  本院承诺:对举报人的举报行为予以保密

  联系方式:0935-2410198、19968501773

  甘肃省陇南市成县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2024)甘1221执495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美军与被执行人李元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元宾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石美军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元宾,男,户籍地甘肃省成县城关镇梁旗村牌坊社148号,公民身份号码:622624199012240215。

  执行依据:甘肃省陇南市成县人民法院(2024)甘1221民初374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标的:59372元。

  悬赏金额: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元宾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发现的被执行人未处分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的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939-3210295,联系人:陈法官。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5条:执行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悬赏执行申请,向社会发布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悬赏公告。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可按申请执行人承诺的标准或者比例奖励举报人。奖励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悬赏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二)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时,自愿支付悬赏金的承诺;(三)悬赏公告的发布方式;(四)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准许。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决定悬赏查找财产的,应当制作悬赏公告。悬赏公告应当载明悬赏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领取条件等内容。

  悬赏公告应当在全国法院执行悬赏公告平台、法院微博或微信等媒体平台发布,也可以在执行法院公告栏或被执行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处张贴。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其他媒体平台发布,并自愿承担发布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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