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中调解显成效,当庭履行解纠纷
原告系依法注册成立的从事农作物收割服务、农业机械租赁等经营业务的法人组织,2024年9月原告受雇于第三人从事玉米青储的收割业务,因被告与第三人存有纠纷,原告在收割玉米青储时遭被告阻拦,并将原告收割机进行扣押,后经公安民警协调,被告返还了原告收割机。但因原告的收割机系营运车辆,被告的扣押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停运损失。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车辆的停运损失。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详细查阅案件材料,并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耐心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寻求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经过法官的不懈努力,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庭履行了支付原告的义务。至此,这起纠纷得以圆满解决,双方当事人对法院的调解工作表示满意。
该案的顺利调解,是民乐县法院坚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一个缩影。近年来,民乐县法院始终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实质性化解矛盾作为司法审判的目标、导向,努力在每一个审判环节都要把案结事了、服判息诉做到极致,通过抓实多元解纷,抓好办案效果,全面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着力减轻当事人诉累,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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