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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借钱不还转移财产?小心执“行”变执“刑”

2024-10-09 10:18 来源:陇南成县法院

  近日,成县法院成功执结一起已经“终本”三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面对“拒执罪”的高压威慑,规避执行已久的二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

  基本案情

  2018年,被告郭某、孙某夫妻二人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张某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二被告出具了借据及还款承诺书。借款到期后,被告郭某、孙某未按照约定向原告张某偿还借款及利息。原告张某遂向武都区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后达成协议,由被告郭某、孙某还清原告张某借款本金10万元及借款之日至还清为止的利息。法律文书生效后,二被告始终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张某遂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案件经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成县法院执行。

  执行过程

  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郭某、孙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二被执行人始终未主动履行。经网络查控后,依法冻结并划拨二被执行人名下存款共6000余元,因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后以“终本”方式结案。

  2024年9月27日晚,执行法官接到申请人张某电话,称被执行人郭某、孙某二人将其一块地皮售出,并已成功交易。收到财产线索后,执行法官立即通过恢复执行案件,查控二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但是恰巧晚了一步,被执行人孙某名下账户收到18万元款项已被转出。

  执行法官立即联系被执行人郭某、孙某,向其告知有能力履行却故意转移财产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情节严重的将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劝诫二人尽快将转移款项转回,主动履行义务,不要招来牢狱之灾再悔之晚矣。面对即将可能面对的严重后果,郭某强烈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和震慑力,慌忙表示忏悔并愿意支付执行款项。考虑到被执行人态度诚恳,申请人张某也做了让步,减免了部分利息,最终被执行人郭某、孙某向申请人张某给付了11.6万元借款,至此案结事了。

  隐匿资金、转移财产、销声匿迹、躲避执行……这些违法犯罪行为在执行过程中屡见不鲜,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挑战了法律权威和诚信底线。在此提醒: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是每个公民和法人的法定义务。面对法院生效裁判,具有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当端正思想态度、积极履行,如若罔顾法律文书的公信力,心存侥幸、逃避执行,终将受到法律制裁。

  什么是拒执罪?

  拒执罪全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情节严重”的情形有: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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