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长期未付抚养费被孩子告上法庭
近日,秦州区法院七里墩法庭审理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2021年,原告母亲与被告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原告由其母直接抚养,其父承担原告全部生活费、教育费等直至原告年满22周岁,但双方并未明确抚养费金额及付款时间。而原告因眼睛高度散光,需每月定期购买辅助治疗药物并定期更换眼镜,且原告参加了古筝、书法等校外培训,每月支出较大。现被告长期未付抚养费,故原告起诉要求支付。
庭审中,原告父母就课外辅导班是否为必要支出争吵不断,法庭向双方释明离婚后孩子虽由一方直接抚养,但孩子的养育并非单方责任,并从培养、教育孩子的角度多次耐心组织调解,最终双方结合孩子的实际需要及被告的负担能力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生活费、校外辅导费、医疗费共计1万元,后续抚养费增加至每年42000元。
夫妻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抚养费数额原则上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其中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则应从“平衡子女实际生活需要和父母负担能力”的角度出发,结合案情加以综合平衡,并据此对抚养费数额标准予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抚养费应能维持子女其衣、食、住、行、学、医等的正常需求。抚养费的数额应当以正当且必要为限,以“实际”需要为限。但若父母的经济条件较好,愿意负担更高的子女抚养费也可,不必一定与当地生活水平相一致。同理,如果父母的生活条件较差,所能负担子女抚养费的上限已经低于当地生活水平,也不宜强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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