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撞倒当天没事,一年后索要大笔赔偿?是伤情恶化,还是……
2022年7月9日,王某驾驶车辆在西固区某路段行驶过程中,将同方向步行的李某刮倒在地,致李某受伤,当场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后医院对李某受伤的右肘关节、右膝关节进行了检查,诊疗意见为:1、请胸外科、骨科会诊后对症处理;2、注意休息,不适随诊,门诊复查。王某当天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并将自己的电话留给李某,承诺其感到不适时可随时陪他去医院复查。之后的一段时间里,李某一直没有和王某联系。转眼到了2023年6月,李某突然致电王某,称他的伤情“已经达到可能构成伤残的程度”,并要求王某再次支付一笔医疗费用。由于此时距事故发生已近一年,王某当然不肯认账,于是李某将王某以及王某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起诉至西固法院。
交通事故发生一年后才再次索赔,也难怪肇事者王某接受不了。到底这一年中发生了什么事?李某的伤情又怎么会恶化到“可能构成伤残”的程度?
受理案件后,李某向法庭提交了大量的证据,证明其在2022年9月9日,也就是交通事故发生两个月后又自行前往另外一家医院检查,住院治疗了62天;2023年2月,他又再次住院治疗155天,期间所支出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累计超过10万元。被告王某对撞伤李某一事并不否认,但坚持认为李某当天只是轻微受伤,根本没有达到“可能构成伤残”的程度,且他当天已将李某送医治疗,并没有发现什么大的问题。李某在事发两个月后自行前往医院检查且并没有通知自己陪同,故他对后续产生了一切医疗费用不予认可。
我们知道,承担侵权责任必须同时符合四个条件:1、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2、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3、造成了客观的损害结果;4、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原告李某第二次就医发生在交通事故发生两个月之后,且诊疗结果与第一次初诊结果明显不同,所以,判断第二次诊疗结果与案涉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才是处理本案的“症结”所在。
办案法官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在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当天即在被告王某的陪同下就医,经各种检查,医院既未对李某施行进一步治疗,也未建议其住院治疗,足可证明原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所受损伤轻微。但两个月后,原告李某自行前往另一家医院住院治疗时,其所称的损伤却严重至“可能构成残疾”的程度,此种结果显然与前一家医院的首诊结果大相径庭。由于该结果发生于案涉交通事故之后两个月,且被告也否认原告所称的损伤系由案涉交通事故所致。在此情形下,原告李某负有举证证明其所称的损伤与案涉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关联性的义务,但庭审中,办案法官一再释明,原告李某始终没能就此提出证据,按照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西固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李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确定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是承担侵权责任的重要前提,特别是在损害结果的产生或显现明显晚于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间的情况下,判断因果关系是否存在更为重要。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此种情况下应由主张权利的一方(即被侵权人)就因果关系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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