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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城关区法院:千里奔袭促执行 跨省扣车保权益

2024-06-05 09:23 来源: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机动车辆作为执行涉案财产的一类,具有物理空间上不断移动的特性。在了解到涉案车辆下落后,法院执行人员需要前往车辆所在地,开展强制扣押车辆的工作,维护申请人的权益。

  陈某某与屈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陈某某为向屈某借款,将自己的保时捷车辆质押交付给屈某。后双方通过微信聊天约定还款并返还车辆。陈某某已按约归还借款,但屈某未按约将车辆退还,造成违约。法院判决屈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陈某某返还保时捷小客车一辆。判决生效后,屈某仍未将该车辆返还给陈某某,故陈某某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城关法院执行人员马寰依法向被执行人屈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屈某拒不配合法院。经询问申请人后,执行人员了解到,涉案车辆被扣押于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随即通过电话联系重庆公安确定该车辆情况。近日,执行人员马寰、马作楠,法警张晓东一同前往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与办案警官沟通车辆返还事宜,并得知,涉案车辆系被执行人屈某无权处分出卖至重庆,买受人张某因伪造证件办理该车辆登记手续被重庆公安抓获,涉案车辆被扣押于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公安机关依据大足区法院刑事判决书只能将涉案车辆返还张某。

  为兑现当事人陈某某的胜诉权益,城关法院执行人员辗转联系到案外人张某,并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从张某处将涉案车辆进行扣押,同时向张某告知了其相关的权利义务,可以对该执行提起异议。最终,执行人员成功将涉案车辆从千里之外的重庆扣押带回城关法院。

  他们奔赴千里,用脚步丈量着公平正义,他们决心不减,用行动兑现了胜诉权益。此次扣押车辆行动的顺利进行,不仅体现了城关法院执行干警恪尽职守的工作态度,在接到执行线索后迅速出击,为案件后续执行提供有力保障;也彰显了执行权威,有力打击了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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