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奖1万!法院公开悬赏这些人线索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15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梁占明与米治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米治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米治明,男,汉族,1976年7月29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秦团庄乡大天子村魏阳湾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60729311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米治明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米治明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米治明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8592.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4279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16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邓雅珺与梁晓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梁晓龙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梁晓龙,男,汉族,1997年5月1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秦团庄乡贾塬村贾原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102219970517311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梁晓龙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梁晓龙实施拘留的,给予1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梁晓龙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5087.5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427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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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16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刘振权、刘安宁与甘肃瑞源凌沄商贸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甘肃瑞源凌沄商贸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甘肃瑞源凌沄商贸有限公司。
甘肃瑞源凌沄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022MABMD0PG8A。
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环县环城镇中天实业建材城11-23
法定代表人:李雪,系该公司经理。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李雪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李雪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李雪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24359.54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9996265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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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16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再权企业管理(河北)有限公司与熊德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熊德德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熊德德,男,汉族,1994年11月1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耿湾乡郝东掌村熊西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400122746。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熊德德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熊德德实施拘留的,给予1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熊德德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89330.23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427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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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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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甘1022执悬16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徐景弘与张静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静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静,女,汉族,1986年8月6日出生,甘肃省环县耿湾乡张台村徐沟门队人,农民,现租住环县环城镇。身份证号:622822198608062521。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静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张静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张静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82000.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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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16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董志岐与郭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奉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郭奉杰,男,汉族,1989年8月2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耿湾乡郜庄村耿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908202733。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郭奉杰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郭奉杰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郭奉杰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3000.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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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16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王秉玉与翟兰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翟兰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翟兰兰,女,汉族,1989年8月16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秦团庄乡大天子村苏后沟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4032319890816204X。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翟兰兰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翟兰兰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翟兰兰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2227.88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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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16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许文宝与赵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琴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赵翠琴,女,汉族,1980年3月2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甜水镇鲁掌村樊湾湾队人,农民,住环江花园2号楼2单元601室。身份证号:622822198003252525。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赵翠琴的财产下落,给予1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赵翠琴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062.5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427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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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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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甘1022执悬16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王生龙与黄德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德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黄德平,男,汉族,1986年2月1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耿湾乡许家掌村黄石岘队人,农民,现租住环县环城镇灵武路15号。身份证号:62282219860212271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黄德平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黄德平实施拘留的,给予1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黄德平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6319.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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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16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贾海军与陈明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明锋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陈明锋,男,汉族,1989年1月1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青年东街人,农民,住本街89号。身份证号:62222619890118251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陈明锋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陈明锋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陈明锋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85451.95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427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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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16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刘小军与周永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永康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周永康,男,汉族,1980年11月26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周塬村下周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01126231X。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周永康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周永康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周永康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99250.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427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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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17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白应贵与李喜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喜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喜虎,男,汉族,1985年9月29日出生,甘肃省环县耿湾乡黑城岔村西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50929271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李喜虎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李喜虎实施拘留的,给予1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李喜虎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8652.5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427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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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17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庆城县文波工程机械设备租赁站与李宝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宝宝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宝宝,男,汉族,1989年7月3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秦团庄乡南掌堡子村王上掌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90703311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李宝宝的财产下落,给予1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李宝宝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85362.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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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17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邓世旺与杨海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海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杨海琴,女,汉族,1976年4月1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耿湾乡郝东掌村东掌队人,农民,住宁夏盐池县惠安堡镇。身份证号:622822197604122721。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杨海琴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杨海琴实施拘留的,给予1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杨海琴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2000.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427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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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17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毛瑞与徐天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天桂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徐天桂,男,汉族,1978年8月28日出生,甘肃省西峰区温泉镇新桥村西坳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0119780828107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徐天桂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徐天桂实施拘留的,给予1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徐天桂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6299.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4279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17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刘惠文与郭明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明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郭明岐,男,汉族,1962年3月9日出生,甘肃省环县耿湾乡郜庄村耿塬组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6203092715。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郭明岐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郭明岐实施拘留的,给予1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郭明岐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525.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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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17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许改红与魏志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魏志锋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魏志锋,男,汉族,1984年1月14日出生,甘肃省环县耿湾乡许家掌村小区子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40114271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魏志锋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魏志锋实施拘留的,给予1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魏志锋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525.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4279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17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乔德文与梁德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梁德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梁德珠,男,汉族,1955年10月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秦团庄乡秦团庄村张湾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551007311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梁德珠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梁德珠实施拘留的,给予1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梁德珠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7230.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4279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17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赵永宁与胡雄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胡雄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胡雄英,男,汉族,1978年7月3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周塬村胡家咀自然村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807032355。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胡雄英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胡雄英实施拘留的,给予1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胡雄英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2082.5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4279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17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李东与李昆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昆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昆昆,男,汉族,1997年3月1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耿湾乡黑城岔村黑城岔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7312271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李昆昆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李昆昆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李昆昆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6201.5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4279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17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慧梅、赵巨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慧梅、赵巨洲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慧梅,女,汉族,1968年7月1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白草塬村赵沟门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6807150066。
被执行人赵巨洲,男,汉族,1967年10月1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白草塬村赵沟门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671010003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慧梅、赵巨洲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张慧梅、赵巨洲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张慧梅、赵巨洲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88015.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4279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18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李小燕与崔志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崔志瑞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崔志瑞,男,汉族,1990年3月29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秦团庄村杨掌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003293110。
担保人梁永宝,男,汉族,2000年9月1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耿湾乡张台村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20000917273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崔志瑞、梁永宝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崔志瑞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崔志瑞、梁永宝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5146.76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427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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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18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王双喜与黄刚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刚刚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黄刚刚,男,汉族,1998年8月21日出生,甘肃省环县耿湾乡许家掌村郑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808212715。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黄刚刚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黄刚刚实施拘留的,给予1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黄刚刚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0150.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427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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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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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甘1022执悬18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刘龙与张继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继聪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继聪,男,汉族,1976年5月1日出生,甘肃省环县耿湾乡耿河村张台台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60501293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继聪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张继聪实施拘留的,给予1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张继聪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9252.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427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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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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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甘1022执悬18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卢恩林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被执行人卢恩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卢恩林,男,布依族,1986年10月1日出生,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马厂镇巴地村九组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52252919961001267X。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卢恩林财产下落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卢恩林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3000.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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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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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甘1022执悬18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邵伟军与袁闯军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袁闯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袁闯军,男,汉族,1984年1月1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西川村芦草掌队人,农民,住环县环城镇河对坡。身份证号:622822198401152335。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袁闯军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袁闯军实施拘留的,给予1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袁闯军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2000.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427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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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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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甘1022执悬18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梁世德与苏强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苏强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苏强强,男,汉族,1990年12月8日出生,甘肃省庄浪县通化乡梅堡村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72619901208205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苏强强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苏强强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苏强强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5118.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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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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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甘1022执悬18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张宝银与贾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贾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贾斌,男,汉族,1990年5月23日出生,甘肃省环县耿湾乡郝东掌村贾前掌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00523271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贾斌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贾斌实施拘留的,给予1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贾斌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8390.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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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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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甘1022执悬18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王高峰与雷银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雷银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雷银平,男,汉族,1989年4月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赵小掌甘沟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90402001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雷银平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雷银平实施拘留的,给予1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雷银平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800.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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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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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甘1022执悬18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张金诚与杨伟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伟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杨伟伟,男,汉族,1983年11月1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红星村刘家湾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31112003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杨伟伟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杨伟伟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杨伟伟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1279.5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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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甘1022执悬18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马宏飞与张世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世向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世向,男,汉族,1987年6月19日出生,甘肃省环县合道镇寨子坪村柳家洼队人,农民,住环县环城镇二校坡博雅公寓。身份证号:622822198706191116。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世向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张世向实施拘留的,给予1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张世向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7800.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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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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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甘1022执悬19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户治峰与苏世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苏世旨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苏世旨,男,汉族,1983年2月14日出生,甘肃省环县山城乡薛塬村北渠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30214331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苏世旨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苏世旨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苏世旨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7460.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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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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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甘1022执悬19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姚文贵与李延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延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延尊,男,汉族,1991年1月2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耿湾乡郝东掌村温掌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10120271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李延尊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李延尊实施拘留的,给予1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李延尊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425.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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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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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甘1022执悬19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环县瑞鑫荣商贸有限公司与潘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潘权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潘权,男,汉族,1958年9月20日出生,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定边镇人,居民,住该镇北环路北关68号。身份证号:612726195809200075。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潘权财产下落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潘权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70930.5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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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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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甘1022执悬19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徐海春与贾玉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贾玉亮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贾玉亮,男,汉族,1967年8月13日出生,甘肃省环县耿湾乡郝东掌村贾前掌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670813271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贾玉亮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贾玉亮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贾玉亮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4000.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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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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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甘1022执悬19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王向琪与徐平元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平元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徐平元,男,汉族,1970年8月3日出生,甘肃省环县耿湾乡万家湾村铺家湾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008032711。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徐平元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徐平元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徐平元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025.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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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19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吴淑莲与杨雨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雨帮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杨雨帮,男,汉族,1982年11月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耿湾乡早流渠村杨沟岩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21102291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杨雨帮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杨雨帮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杨雨帮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32185.5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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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19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甘肃真粮液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徐相红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相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徐相红,男,汉族,1982年3月1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耿湾乡许家掌村徐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20312271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徐相红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徐相红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徐相红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90640.5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4279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19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慕宁与肖成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肖成臣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肖成臣,男,汉族,1988年3月1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肖川村肖川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803102373。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肖成臣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肖成臣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肖成臣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3908.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4279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19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与钟芳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钟芳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钟芳芳,女,汉族,1991年11月19日出生,甘肃省环县天池乡梁河村梁河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11119332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钟芳芳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钟芳芳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钟芳芳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727.02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4279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19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彩芳、邱永军与被执行人王鹏强、白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鹏强、白锐不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鹏强、白锐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鹏强,男,汉族,1982年12月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芦家湾乡花儿掌村花儿掌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212024959。
被执行人白锐,女,汉族,1984年6月29日出生,甘肃省环县芦家湾乡花儿掌村花儿掌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4012119840629282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鹏强、白锐的财产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鹏强、白锐实施拘留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鹏强、白锐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70364.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4279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20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张灵瑞与崔志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崔志文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崔志文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崔志文,男,汉族,1981年1月1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秦团庄乡新集子村魏台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10101311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崔志文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崔志文实施拘留的,给予1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崔志文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025.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4279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 20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宪芳与被执行人李小平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小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小平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小平,男,汉族,1965年8月8日出生,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后官寨镇王岭村贾胡洞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0119650808205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李小平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李小平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李小平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7562.86元。
举报电话:0934-44279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20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敬志龙与李宝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宝宝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宝宝,男,汉族,1989年7月3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秦团庄乡南掌堡子村王上掌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90703311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李宝宝的财产下落,给予1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李宝宝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0860.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4279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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