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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95年男子奖8000元,法院公开悬赏这39人线索

2024-05-22 09:21 来源:环县人民法院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6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吴存旭与蔡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蔡东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蔡东,男,汉族,1968年8月14日出生,甘肃省芦家湾乡盘龙村干掌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680814491X。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蔡东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蔡东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蔡东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9930元。

  举报电话:0934-4466436  19996266778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6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何玲芳、杨喜艳与常翠梅租赁合同纠纷两案中;雷伟琴、王天梅与李绘英、刘学会、杨虎林、张志军与常翠梅借款合同纠纷五案中;杨树彦、邓凤兰与常翠梅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两案中,被执行人常翠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常翠梅,女,汉族,1964年3月7日出生,环县车道镇代掌村代掌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640307452X。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常翠梅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常翠梅实施拘留的,给予2000元的奖励,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常翠梅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47871.94元。

  举报电话:0934-4466436 19996266778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6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杨博与慕向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慕向东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慕向东,男,汉族,1984年5月2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人,城镇居民,住本镇。身份证号:622822198405200031。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慕向东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慕向东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慕向东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8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6436 19996266778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6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马友柱与王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红,男,汉族,1984年10月3日出生,甘肃省环县车道镇苦水掌村沿路掌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410034533。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红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红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红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71813元。

  举报电话:0934-4466436 19996266778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6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陈胜利与王晓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晓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晓平(又名王龙),男,汉族,1986年4月15日出生,甘肃省车道镇苦水掌村沿路掌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60415459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晓平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晓平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晓平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734元。

  举报电话:0934-4466436 19996266778

  特此公告。

  〇二四年五月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6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中经鸿业管理咨询(云南)有限公司与吴环利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环利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吴环利,汉族,男,1989年10月3日出生,甘肃省环县芦家湾乡花儿掌村井湾队人,农民,住本队。身份证号:62282219891003491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吴环利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吴环利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吴环利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5411.6元。

  举报电话:0934-4466436 19996266778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7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麻成功与吴万许、樊岁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万许、樊岁燕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吴万许,男,汉族,1983年8月23日出生,甘肃省环县车道镇刘园子村刘园子队人,农民,住新疆麦盖提县拜兹别克镇46团安居路3区19号楼1单元102室。身份证号:622822198308234512。

  被执行人:樊岁燕,女,汉族,1991年2月1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车道镇刘园子村刘园子队人,农民,住新疆莎车县兴安镇54团屯城路2号祥瑞小区2号楼1单元202室。身份证号:622822199102153586。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吴万许、樊岁燕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吴万许、樊岁燕实施拘留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吴万许、樊岁燕藏匿或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8625元。

  举报电话:0934-4466436      19996266778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7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张耀玲与徐万平、徐永宁与徐万平借款合同纠纷两案中,被执行人徐万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徐万平,男,汉族,1987年3月13日出生,环县车道镇陈掌村蔡坡组人,农民,住环县环城镇富润小康嘉园11号楼2单元403室。身份证号:622822198703134511。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徐万平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徐万平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徐万平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88216.5元。

  举报电话:0934-4466436 19996266778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7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薛福军与薛东海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被执行人薛东海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薛东海,男,汉族,1991年2月1日出生,环县环城镇耿家沟村耿家沟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10201231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薛东海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薛东海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薛东海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9069.56元。

  举报电话:0934-4466436 19996266778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7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马金彪与张斐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斐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斐斐,男,汉族,1989年8月14日出生,环县环城镇龚家淌村李庄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908142355。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斐斐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张斐斐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斐斐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8170元。

  举报电话:0934-4466436 19996266778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7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中经鸿业管理咨询(云南)有限公司与张维鑫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维鑫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维鑫,男,汉族,1981年3月1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人,农民,住环城镇井巷路。身份证号:62282219810317001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维鑫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张维鑫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维鑫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77314.26元。

  举报电话:0934-4466436 19996266778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7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环县新鑫发水产调料店与环县银座火锅店、刘军庆、刘军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环县银座火锅店、刘军庆、刘军录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军庆,男,汉族,1985年11月10日出生,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肖金镇杨咀村店门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01198511100518。

  被执行人:刘军录,男,汉族,1992年3月18日出生,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肖金镇杨咀村店门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0119970318051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军庆、刘军录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刘军庆、刘军录实施拘留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军庆、刘军录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7434元。

  举报电话:0934-4466436 19996266778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7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黄生荣与史海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史海骁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史海骁,男,汉族,1995年5月6日出生,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学府路人,城镇居民,住甘肃省庆阳市环县乡镇家属楼6单元502室。身份证号:62282219950506005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史海骁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史海骁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史海骁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025元。

  举报电话:0934-4466436 19996266778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7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温海峰与王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玮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玮,女,汉族,1986年4月11日出生,甘肃省宁县春荣乡李台村刘家沟组人,农民,住环县环城镇民乐巷53号。身份证号:62282219860411092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玮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玮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玮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08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6436 19996266778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7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韩春丽与钟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钟鑫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钟鑫,男,汉族,1997年5月9日出生,甘肃省宕昌县城关镇红河新村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62319970509001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钟鑫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钟鑫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钟鑫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6190元。

  举报电话:0934-4466436 19996266778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8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谢浩东与胡延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胡延鹏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谢浩东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胡延鹏,男,汉族,1992年2月1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曲子镇小庄子村崾岘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20215151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胡延鹏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胡延鹏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胡延鹏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25.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5311 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8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河南中原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博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博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河南中原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博,男,汉族,1989年2月28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曲子镇西沟村道桥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902281311。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李博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李博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李博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143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5311 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8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黄文涛、环县李有均重汽配件店与梁万珍买卖合同纠纷两案中,被执行人梁万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黄文涛、环县李有均重汽配件店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梁万珍,男,汉族,1994年2月16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赵小掌村甘沟队人,农民,住本队。身份证号:62282219940216005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梁万珍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梁万珍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梁万珍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5075.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5311 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8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孙国文与刘会荣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会荣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孙国文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会荣,男,汉族,1979年3月21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曲子镇双城村南庄队人,农民,住本队。身份证号:62282219790321131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会荣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刘会荣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刘会荣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5652.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5311 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8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刘欣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欣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欣,男,汉族,1986年9月2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曲子镇高李湾行政村斗沟渠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60927131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欣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刘欣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刘欣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3078.91元。

  举报电话:0934-4465311 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8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与沈占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沈占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沈占明,男,汉族,1986年1月14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张淌村园子洼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60114003X。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沈占明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沈占明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沈占明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1341.50元。

  举报电话:0934-4465311 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8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赵满怀与王东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东东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赵满怀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东东,男,汉族,1974年1月14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曲子镇楼房子村王湾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40114135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东东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东东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东东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9649.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5311 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8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李怀东、黄永奎与王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两案中,被执行人王建国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李怀东、黄永奎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建国(又名王浩铭),男,汉族,1987年6月14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肖川村条子掌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70614231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建国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建国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建国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735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5311 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8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袁伟国、袁伟锋与王盛财民间借贷纠纷两案中,被执行人王盛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袁伟国、袁伟锋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盛财,男,汉族,1976年4月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曲子镇双城村花旗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60405131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盛财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盛财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盛财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85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5311 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8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甘肃张小春城乡物流有限公司与王小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小宁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甘肃张小春城乡物流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小宁,男,汉族,1984年2月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曲子镇五里桥村黄道咀湾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40207131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小宁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小宁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小宁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88213.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5311 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9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朱祥、张怀义、环县楠枫家私与肖雅莉民间借贷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三案中,被执行人肖雅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朱祥、张怀义、环县楠枫家私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肖雅莉,女,汉族,1990年6月3日出生,甘肃省庆城县马岭镇马岭村曹沟门队人,农民,现住环县曲子镇双城村。身份证号:62282219900603132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肖雅莉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肖雅莉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肖雅莉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5563.56元。

  举报电话:0934-4465311 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9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赵海勇与杨慧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慧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赵海勇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杨慧才,男,汉族,1982年4月14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居民,住环县环城镇中街43号。身份证号:622822198204144715。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杨慧才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杨慧才实施拘留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杨慧才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5587.50元。

  举报电话:0934-4465311 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9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周许强与杨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瑞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周许强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杨瑞,男,汉族,1980年8月13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人,农民,住肖川行政村张庄队。身份证号:622822198008132311。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杨瑞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杨瑞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杨瑞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620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5311 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9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淮北驰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杨文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文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淮北驰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杨文才,男,汉族,1998年4月9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曲子镇刘旗村庙咀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804091316。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杨文才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杨文才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杨文才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4180.50元。

  举报电话:0934-4465311 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9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麻艳与袁田田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袁田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麻艳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袁田田,男,汉族,1994年4月6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曲子镇孟家寨行政村孟家寨队人,农民,住本队。身份证号:622822199404061353。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袁田田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袁田田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袁田田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000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5311 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9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吕祥龙、蒲自忠与袁勇勇买卖合同纠纷两案中,被执行人袁勇勇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吕祥龙、蒲自忠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袁勇勇,男,汉族,1995年6月13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曲子镇高李湾村李家湾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506131316。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袁勇勇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袁勇勇实施拘留的,给予2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袁勇勇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04086.50元。

  举报电话:0934-4465311 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 9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杨文与郑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郑东东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杨文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郑东东,男,汉族,1988年10月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曲子镇金盆掌村张湾队人,广东炬森五金工业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身份证号:62282219881007151X。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郑东东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郑东东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郑东东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2144.20元。

  举报电话:0934-4465311 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9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王会琴与周志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志龙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王会琴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周志龙,男,汉族,1979年5月10日出生,甘肃省庆城县马岭镇黄崾岘村董旗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119790510047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周志龙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周志龙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周志龙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7669.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5311 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9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蓝田县天萌动物表演团与甘肃中天金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庆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甘肃中天金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赵怀兵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甘肃中天金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住址:甘肃省庆阳市环县环城镇农贸中心1号楼6层。

  法定代表人:黄建民,执行董事兼经理。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甘肃中天金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财产线索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甘肃中天金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合计:51339.5元。

  举报电话:0934-4465311 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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