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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法院:拘留15日!

2024-05-09 14:42 来源:崇信县人民法院

  5月8日,崇信县法院依法对两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严厉打击逃避执行的违法行为,有效彰显了司法威慑力,维护了司法权威。

  杨某等6人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与贺某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请人贺某于2023年9月15日前支付申请人杨某等6人工资21880元。该协议经法院审查认定有效,法律文书生效后贺某仍未履行,杨某等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向贺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但贺某既未自动履行义务,也未到法院如实申报财产。执行干警将贺某传唤至法院并进行了反复释法明理,但其始终不予理会,声称自己没钱还款。为维护司法权威,法院依法作出对贺某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将其送进拘留所。

  申请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梁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50000元,被执行人梁某以各种理由延迟履行义务,5月8日,执行干警将梁某拘传至法院。拘传期间对其进行严厉批评教育,但梁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依法对其采取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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