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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年男子拒付3000元罚金“上榜”!举报甘肃这些人线索最高奖8.9万

2024-04-23 16:18 来源:环县人民法院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2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姜向辉与陈云运输合同纠纷、庆阳市万通制管有限公司与陈云买卖合同纠纷两案中,被执行人陈云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陈云,男,汉族,1970年8月2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高寨沟村陈沟掌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00827171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陈云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陈云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陈云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7600元、24504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99962651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2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尚慧艳、黄生广、马宝军、郭富、郭建忠与郭志兴买卖合同纠纷五案中,被执行人郭志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郭志兴,男,汉族,1986年6月26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木钵街村东街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606262116。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郭志兴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郭志兴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郭志兴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44489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99962651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2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李致红与郭军、翟雪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军、翟雪玲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郭军,男,197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木钵镇高楼塬村咀子山队人,农民,现住址不详。身份证号:622822197707171710。

  被执行人翟雪玲,女,1982年4月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木钵镇高楼塬村咀子山队人,农民,现住址不详。身份证号:62282219820407034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郭军、翟雪玲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郭军、翟雪玲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郭军、翟雪玲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8450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99962651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2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达安清、巨金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达安清、巨金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达安清,男,199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兰州市河咀村人,住兰州市河咀村257号1室。身份证号:620104199412041974。

  被执行人巨金梅,女,196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兰州市河咀村人,住兰州市河咀村257号1室。身份证号:62011119680413102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达安清、巨金梅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96990.98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99962651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2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甘肃华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杨明,男,198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住兰州市七里河区车家坝15号。身份证号:62010319840911533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杨明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8962470.61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99962651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2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浙江汇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志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志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志成,男,汉族,1995年7月24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木钵街村东街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50724171X。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志成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张志成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张志成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9463.63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99962651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2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王爱琴与念召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念召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念召召,男,汉族,1986年8月2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曹旗村黄旗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60825171X。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念召召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念召召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念召召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5539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99962651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3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樊世功与李化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化化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化化,男,汉族,1967年3月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凉水湾村凉水湾队,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6703021710。

  担保人刘秉福,男,汉族,1957年2月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木钵街村凉水湾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570205171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李化化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李化化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李化化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5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99962651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3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郑小娃与郭建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建喜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郭建喜,男,汉族,1974年8月28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韩洼子村郭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408281733。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郭建喜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郭建喜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郭建喜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78867.73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99962651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3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白守武与河南博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王天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河南博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王天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河南博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11号院1号楼。

  被执行人王天生,男,汉族,1964年10月29日出生,河南省林州市凌阳镇北陵阳村第一区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41052119641029807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天生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天生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天生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23285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99962651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3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甘肃锦昌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与姚会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姚会锋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姚会锋,男,汉族,1980年1月8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周湾村姚南湾队人,农民,住环县天庆园小区。身份证号:62282219800108173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姚会锋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38828.5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99962651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3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环县马浩然五金店与陕西奇奥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陕西奇奥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陕西奇奥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十一路交通北苑2幢2单元1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56905861H,法定代表人:漆万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陕西奇奥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671388.12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99962651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3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白万邦与王清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清海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清海,男,汉族,1974年4月1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坪子塬村三合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404171713。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清海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清海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清海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9995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99962651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3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许宝成、吴涛与杨升旭借款合同、买卖合同纠纷两案中,被执行人杨升旭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杨升旭,男,汉族,1981年11月13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漫塬村杨崾窝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11113005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杨升旭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杨升旭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杨升旭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825元、76161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99962651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3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王过喜与王泼雄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泼雄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泼雄,男,汉族,1994年11月1日出生,

  甘肃省环县木钵镇二合塬村二合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41101171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泼雄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泼雄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泼雄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5164.5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99962651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3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王聪、慕宗朋与王瑞恒运输合同、借款合同纠纷两案中,被执行人王瑞恒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瑞恒,男,汉族,1983年5月21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曹旗村王沟口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30521173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瑞恒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瑞恒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瑞恒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454元、203103.67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99962651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3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郭伟龙与李能能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能能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能能,女,汉族,1989年2月1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高寨沟村陈沟掌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719890210458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李能能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李能能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李能能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74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99962651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4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环县刘锋锋鲜肉经销店与刘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斐,男,汉族,1985年3月9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木钵街村西街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50309173X。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斐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刘斐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刘斐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21377.5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99962651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4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敬高峰与何建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何建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何建强,男,汉族,1982年3月6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高寨沟村何大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203061715。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何建强下落并能使本院对何建强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何建强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3047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99962651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4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马清弟与冯永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冯永升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冯永升,男,汉族,1972年11月9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人,农民,住环县环城镇中街285号。身份证号:62282219721109001X。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冯永升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冯永升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冯永升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9750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99962651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4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慕占发与吴喜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喜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吴喜珠,男,汉族,1978年8月2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木钵街村芦草湾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80820171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吴喜珠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吴喜珠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吴喜珠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案件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5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99962651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4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罗贵中与路小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路小玲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路小玲,女,汉族,1998年3月1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演武乡曳郭咀村陈家沟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803010721。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路小玲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路小玲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路小玲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案件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500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99962651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4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梁有国、梁建华与路小玲、路银洲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路小玲、路银洲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路小玲,女,汉族,1998年3月1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演武乡曳郭咀村陈家沟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803010721。

  被执行人路银洲,男,汉族,1967年8月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演武乡曳郭咀村陈家沟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670805073X。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路小玲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路小玲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路小玲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案件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5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99962651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4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沈志焘与谢小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谢小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谢小平,男,汉族,1991年5月11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高龚塬村前山湾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10511231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谢小平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谢小平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谢小平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案件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294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99962651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4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王云云与冯杰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冯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冯杰,男,汉族,1993年12月24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殷家桥村胡家湾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31224171X。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冯杰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冯杰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冯杰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案件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77833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99962651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4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邓媛与苏永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苏永锋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苏永锋,男,汉族,1988年6月8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井儿岔村苏崾岘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806081715。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苏永锋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苏永锋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苏永锋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案件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0171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99962651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4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沈凡林与文雷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文雷雷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文雷雷,男,汉族,1986年9月1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郭西掌村郭西掌队人,农民,住环县环城镇十八里村鲁家寨队。身份证号:62282219860912171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文雷雷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文雷雷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文雷雷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案件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2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99962651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5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陈金荣与王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奎,男,汉族,1984年12月1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坪子塬村坪子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41201173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奎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奎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奎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案件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1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99962651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5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王胜利与张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友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友,男,汉族,1988年2月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坪子塬村柏林沟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802021731。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友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张友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张友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案件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025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99962651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5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李成成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成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成成,男,汉族,1993年3月8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殷家桥村转咀子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30308171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李成成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案件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99962651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5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慕志秀、魏建辉与薛礼借款合同纠纷两案中,被执行人薛礼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薛礼,男,汉族,1983年11月14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人,木钵镇盘龙小学教师,住环县木钵镇水坝滩村。身份证号:622822198311140031。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薛礼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薛礼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薛礼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案件标的金额分别为人民币75000元、20150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99962651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5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吴过荣与袁成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袁成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袁成杰,男,汉族,1992年3月6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郭西掌村袁家掌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20306171X。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袁成杰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袁成杰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袁成杰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案件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2107.5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99962651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5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王桂荣与王有白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有白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有白,男,汉族,1991年2月28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演武乡杨家洼村杨家洼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10228071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有白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有白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有白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案件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4400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99962651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5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常粉红与念勇勇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念勇勇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念勇勇,男,汉族,1989年4月19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白家掌村念沟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904191715。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念勇勇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念勇勇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念勇勇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案件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5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99962651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5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张银辉与姜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姜勇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姜勇,男,汉族,1986年10月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鸳鸯沟村李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61007001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姜勇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姜勇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姜勇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案件标的金额为人民币8344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99962651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5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李欣玥与道凯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道凯凯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道凯凯,男,汉族,1998年3月11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曲子镇双城村西沟口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80311133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道凯凯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道凯凯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道凯凯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9137.5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99962651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5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韩旺旺与李顺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顺利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顺利,男,汉族,1994年2月28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洪德镇肖关村李渠口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402282515。

  担保人李永利,男,汉族,1997年2月24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洪德镇肖关村李渠口队人,长庆油田职工,住本单位。身份证号:622822199702242515。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李顺利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李顺利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李顺利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案件标的金额为人民币8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99962651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6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慕花与王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峰,男,汉族,1976年6月14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高楼塬村黄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606141715。

  担保人闫建国,男,198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木钵镇周湾村姚南湾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40313171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峰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峰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峰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723.69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99962651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6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李勇与郭亚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亚锋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郭亚锋,男,汉族,1996年1月1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曹旗村南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601151753。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郭亚锋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郭亚锋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郭亚锋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案件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3700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99962651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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