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藏铁路公司原党委副书记、总经理王忠玉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一审宣判
4月1日,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青藏铁路公司原党委副书记、总经理王忠玉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以被告人王忠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一百二十万元。追缴在案的赃款、赃物及其产生的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忠玉在1991年至2017年期间,利用担任青藏铁路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总经理等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财物共折合人民币2587.11385万元。被告人王忠玉退休后,利用原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在工程承揽、科研项目立项、产品推广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财物共折合人民币55.3万元。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忠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长期、多次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王忠玉退休后仍利用原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告人王忠玉一人犯两罪,应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王忠玉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犯罪所得全部追缴到案,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王忠玉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部分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群众及被告人家属旁听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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