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甘肃网 >> 鼎立信 >> 案件快报

恋爱期间转账数万元,分手后起诉返还 法院这样判

2024-03-26 10:57 来源:两当法院

  男女恋爱时的转账是“你侬我侬”“郎情妾意”的表现,分手后,却往往成了“划清界限”“欠债还钱”。那么,情侣分手后,能否要求对方将恋爱期间的转账进行返还呢?近日,寒某将曾经的女友吴某诉至两当法院,请求判令吴某返还其恋爱期间转账款项5.7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接到诉状后,两当法院按照诉调对接机制,向寒某详细阐明了诉前调解解纷方式方便快捷、免诉讼费等特点和优点。经双方同意后便将案件委派给县综治中心进行诉前调解。为了规范和引导调解行为,形成调解合力,提高调解效果,实质性化解纠纷,员额法官全程指导调解。

  调解中,调解人员认真核对了双方的转账记录,但双方各执一词,各诉苦衷。寒某认为,其与吴某于2021年经人介绍认识,同年9月确定恋爱关系,期间他陆续向吴某转账5.7万元。一年后双方举行了订婚仪式。因琐事分手后,吴某仅退还了订婚时的彩礼和首饰,但未退还其恋爱期间的转账。“我给她转账是附条件的赠与行为,现在感情破裂,她应依法返还!”

  吴某则认为,寒某没有主见,听任父母和他人谗言,导致二人反目成仇。按照双方商议,自己已经退还了订婚时的彩礼4万元和首饰、烟酒等款项1万元,共5万元。现在寒某再行起诉,讨要高额转账款,有违情理和诚信。此前经司法行政部门等单位调解,我同意给他返还一部分,但不是全部转账,比如520等数字的款项。而且,她也给男方也转过一些账。她同时向调解人员展示了二人微信聊天记录。2021年11月,寒某在向吴某转账4.5万元后对吴某表示:“你没钱了就拿着花知道不,别给我省!”二人分手后,寒某表示“加上彩礼,给我8万就行了!”

  因双方争议较大,情绪激动,调解人员多次通过背靠背方式进行调解,融合情理法向双方阐释了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知识。经过大量的释法说理,双方的争议从最初的3万多,逐渐缩小到1万。

  3月21日,调解人员组织双方及其代理人进行现场调解。但因返还数额、律师费承担等事项,双方互不相让,让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恋爱期间,在节日、生日等特殊时间转的特殊数字的款项,一般认为是表达爱意的赠予行为,不能要求对方返还。”“一些转账数额过大,已经超越了日常消费性支出的标准。你们没有登记结婚和共同生活,但考虑到你们双方微信中初步达成加上彩礼共退8万元的共识,希望你们诚实守信,互谅互让。”“律师费如果双方没有约定,一般不由对方承担。”调解人员对双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和担忧逐一耐心解释。

  经过调解人员与寒某及其代理人、父母亲戚,以及吴某及其朋友的多次沟通,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由吴某于3月22日前返还寒某3.5万元。协议达成后,双方一致向两当法院申请司法确认。3月22日,两当县法院出具“诉前调确”民事裁定书,裁定其协议有效,拒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当日,吴某按照协议向寒某通过微信返还3.5万元,寒某出具了收条,这起因恋爱引起的财产返还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在这次诉前调解中,通过员额法官的全程指导,我们进一步规范了调解流程,学习了多种调解方法和技巧,为今后全面深化诉调对接工作总结了有益经验。虽然调解过程很‘苦’,但结果很‘甜’,很有成就感。”综治中心主任李强感慨地说。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以上均为化名)

  法官释法:

  从法律角度来看,一方诉至法院要求另一方返还恋爱期间转账的诉求并非均能得到支持,不同的法律关系也会导致判决结果的差异。

  一、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双方达成借款合意、借款已实际交付。故以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返还款项的案件中,除了转账凭证,还应举证证明双方达成了借款合意。

  二、赠与

  (1)一般赠与

  对于合理范围内的较小金额的财物给付,如购买衣服鞋子、日常生活消费,特殊节日给付的财物,“520”“1314”等特殊含义的转账金额等,应视为一般赠与,一方将财物交付,则不能要求返还。

  (2)附义务的赠与

  对于较大金额的财务给付,如购车款、购房款等,由于所涉金额较大,一般系以最终缔结婚姻、共同生活为目的,如双方恋爱关系结束,该目的未能实现,赠与一方则可要求返还。“大额”应综合双方的收入水平、当地的消费水平等因素来确定。

  三、婚约财产

  在我国传统婚俗习惯中,男女双方经过恋爱确定彼此心意后,男方往往通过给付女方财物表达与对方缔结婚姻的诚意,通俗来说即“彩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版权声明:凡注有稿件来源为“中国甘肃网”的稿件,均为中国甘肃网版权稿件,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中国甘肃网”。

西北角西北角
中国甘肃网微信中国甘肃网微信
中国甘肃网微博中国甘肃网微博
微博甘肃微博甘肃
学习强国学习强国
今日头条号今日头条号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