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肃州区法院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近日,肃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被告单位甘肃某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闫某甲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案情回顾:
2020年4月至2021年2月,闫某乙在甘肃某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某甲)从事劳务,与该公司约定日工资260元,并按照公司安排,先后在肃州区某小区地下车库、某菜市场、档案馆、某实验室从事通风管道安装等工作;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万某某在甘肃某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从事劳务,与该公司约定日工资170元,并按照该公司安排,在某菜市场从事管道套丝等工作。2021年12月闫某甲分别与闫某乙、万某某进行核算,甘肃某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拖欠闫某乙工资共计23360元,拖欠万某某工资共计13260元。肃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先后两次责令甘肃某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某甲支付拖欠闫某乙、万某某的劳动报酬,但被告人闫某甲有能力支付却拒不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
该案立案后,甘肃某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某甲全额支付了闫某乙、万某某的劳动报酬。
恶意欠薪不仅侵犯了劳动者自身的合法权益,更是违背了社会道德,影响了众多农民工家庭的和谐稳定,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切实发挥对恶意欠薪行为的刑事威慑作用,是人民法院肩负的重要使命和职责。肃州区法院不断推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有效措施,开辟农民工维权“绿色通道”,严厉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犯罪行为,将继续为实现公平正义,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提供更有力的司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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