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法院发布10起执行典型案例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执行工作关系民事权利实现,关系国家法治权威,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对提升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推进社会诚信建设、不断维护好实现好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2023年,全省法院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同心协力、守正创新、攻坚克难、付出艰辛努力,做到服务大局有“高度”、专项执行有“速度”、执行举措有“力度”,服务企业有“深度”,保障民生有“温度”,将胜诉当事人的“纸上权利”真正兑现为“真金白银”,护航群众合法权益在“最后一公里”加速实现。在去年已执结的案件中,涌现出一大批在本辖区有较大影响力、社会关注度较高、执行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都比较好的案例。经严格筛选,我们本次共公布十件具有较强典型性、示范性、引领性的执行案例。
【序 号】1(天水中院)
【案件名称】某设计研究院与天水某机床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2016年,甘肃高院就某设计研究院与天水某机床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调解书,因天水某机床公司未予履行,案件被指定天水中院执行,执行标的6337.75万元。执行中,经天水市政府金融办参与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案件依法终结执行。天水某机床公司依和解协议持续自动履行付款义务,受客观因素影响,至2023年5月尚未履行完毕。某设计研究院申请恢复执行,天水中院促成双方再次达成执行和解,同时协调相关法院解除对天水某机床公司设备的查封,使该公司从使用设备中提取相关实验数据后,得以申请获得发明专利。本案现已全部履行完毕,在执结案件的同时,确保了国家重大专项项目最终验收完成。
【典型意义】天水中院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和省法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关要求,因案施策,柔性执行,在不影响双方企业健康发展的前提下,协助被执行企业解除设备查封。同时,护航企业发展,保证国家重大专项项目的顺利实施,为实现装备制造母机国产化扫清了阻碍,使企业“如逢甘露”、“破茧而出”。近年来,甘肃省委、省政府着力打造招商引资的“金字招牌”,知识产权保护是招商引资的必要措施,也是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保障,更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硬核驱动”。天水中院着眼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大局,坚持能动司法理念,找准执法办案和服务保障经济发展的结合点、发力点,在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同时,为技术革新赋能、为企业创新护航,既体现了执行力度,又彰显了法院服务大局的能力和水平,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序 号】2(陇南中院)
【案件名称】陇南某银行与陇南某置业公司、甘肃某科技开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陇南某银行与陇南某置业公司、甘肃某科技开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陇南中院执行中,对陇南某置业公司名下涉案抵押商铺委托司法评估34460258元后,遂依法启动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两次拍卖总计降价幅度28%,因无人竞拍,一、二拍均流拍。2023年8月,陇南中院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协助清收的“助攻”作用,找准案件症结发力,用活、用足处置措施,在法院主持下,通过以物抵债成功化解执行难题,双方当事人就流拍商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陇南某银行同意以二拍流拍价24811385.76元抵顶相应借款本息,对剩余利息予以免除,案件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党中央部署的“三大攻坚战”之首。抵押物评估拍卖流拍后,一方面不能以“白菜价”贱卖抵押物,另一方面也不能以高价将抵押物“硬砸”给申请人。同时后期的处置、保管带来的高额费用,也是申请人不能承受之重。因此本案在处置过程中,法院积极寻求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点,居中调解,以法释人、以理服人、以情感人,经过多回合的斡旋与磋商,最终双方当事人弥合分歧、冰释前嫌,以双方接受的价格达成以物抵债协议,解开“死结”,实现了涉案企业双赢,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和信用体系建设一体修复、一体跃升。
【序 号】3(白银区法院)
【案件名称】王某梅等140人与白银区某瑜伽馆服务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2018年起,白银区某瑜伽馆在经营过程中,通过办理会员享优惠等营销方式,吸引会员进行大额充值,后瑜伽馆因四名投资人纠纷导致停业,大批会员要求退费无果酿成纠纷,王某梅等140余名会员将瑜伽馆诉至白银区法院,形成系列案。判决生效后,2023年2月,王某梅等140人申请执行,执行标的总额857914元。白银区法院执行中,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6万元,余款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执行法官明确告知被执行人如不履行义务,将对其依法进行司法拘留,四名投资人最终慑于司法权威,将应付案款全部交至法院。收到案款当日,白银区法院即对857914元案款进行了集中发放。该系列案件仅用一个月时间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合同双方必须遵守的法律底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头连着民生福祉,一头连着消费市场秩序。该系列案通过执行调解、多案联办、强执威慑等方法,有效打击了经营者缺乏契约精神、逃避法律义务的行为,有利于促进相关行业的健康长久发展和市场秩序的稳定有序运行。白银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充分发挥维护民权、保障民生的司法职能,让强制更有力,让法律更威严,以雷霆手段坚决维护消费者的胜诉权益,妥善化解消费纠纷,通过对系列案的集中有效执行,让消费者敢进店、愿消费、有保障,切实提振消费信心,释放消费活力,为创建守信经营、安心消费的营商环境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序 号】4(高台县法院)
【案件名称】高台县巷道镇某村与孟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2023年4月,高台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孟某等人将位于高台县巷道镇某村的候家池塘、高家池塘13.9亩返还给高台县巷道镇某村。因孟某等未在确定时间内履行,高台县巷道镇某村申请执行。高台法院在执行中,通过对案件的分析研判,启动“一庭三所+”多元解纷机制,邀请县自然资源局、巷道镇综治中心、派出所、村委会共同前往池塘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沟通,从降低损失、土地政策等方面多角度对被执行人进行释法明理,促使被执行人主动返还池塘并自愿承担鱼苗损失,案件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如何真正达到“定纷争、息民怨、平人心”的效果,是法院人一直思考的问题。高台法院深挖本地解纷资源,运用多方力量定纷止争,创设“一庭三所+多元解纷”工作机制,在与相关职能部门信息互通、职能互补、协作配合、同向发力的同时,融合多部门“智慧”,对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利益做到“首尾兼顾”、终局化解。此案的顺利执结,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动体现,也是人民法院做实做细诉源治理的真实写照,一方面能够体现法院执行力度,感受到执行温度,展示执行维度、广度,另一方面让更多人民群众看到人民法院“打虎上山”破解执行难的坚强决心,真正达到“执行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序 号】5(岷县法院)
【案件名称】刘某某责令退赔执行案件
【基本案情】被告人刘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刑事判决生效后,该案被指定岷县法院执行。由于被执行人刘某某系江西省宜春市小港镇人,其本人在北京务工,执行干警除线上查询外,线下辗转于江西、北京、兰州等地进行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的支付宝账户挂靠在北京某公司,并有交易流水。执行干警迅速对该账户采取冻结措施,使该公司资金交易无法周转,其主动提出协商解决,并在三日内将执行标的251591元全部汇入法院执行案款专户,其中追回司法救助金23000元。由于被害人农民工有45人之多,且分布在全国多地,岷县法院建立了专门的微信群,依法统一发放了案款。案件于2023年12月18日已全部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民生无小事,件件暖人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和民生福祉,是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执行干警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强化执行协调,主动出击勇担当,线上线下齐发力,把人民群众的“问题账单”转变为“幸福清单”。牢固树立大局意识、“一盘棋”思想,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采取多种执行措施,切实为农民工追回劳动报酬。同时,简化发放案款流程,避免农民工奔波之苦,以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为出发点、立足点,努力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依法保障涉民生案件及刑事涉财产案件的顺利执行。
【序 号】6(敦煌市法院)
【案件名称】李某某与敦煌市某劳务公司、任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
【案情简介】2017年,武威某公司承包由敦煌市某单位负责的敦煌市某幼儿园迁建项目后,将该项目部分工程分包给敦煌市某劳务公司(任某某实际控制),李某某又从敦煌市某劳务公司、任某某处分包了部分劳务,并组织数十名农民工进场施工。工程完工后,敦煌市某单位因资金困难欠付武威某公司工程款及利息合计700余万元。后李某某以欠付劳务费为由将敦煌市某劳务公司、任某某诉至法院。敦煌市法院判决支付李某某劳务费及利息等136万余元。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考虑到案件涉及众多农民工工资,根据工程总包分包关系,敦煌法院及时启动联动执行机制,敦煌市某单位筹措300万元支付总承包方武威某公司,敦煌市法院将其中136万元作为敦煌市某劳务公司到期债权予以执行,数十名农民工工资得以尽数偿付,案件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执行工作关乎民生福祉,关乎社会和谐稳定。本案涉及众多农民工切身利益,如不及时妥善解决,极易引发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成为引发社会矛盾爆发的导火索。敦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积极贯彻能动司法理念,落实新时代诉源治理要求,加强执源治理。执行法官深入调查,运用系统思维抽丝剥茧,打开死结,厘清连环债务关系,抓住执行源头的症结所在,以“另案线索”为突破,成功高效执结了涉民生案件。同时,执行法院与政府机关建立协调联动解决机制,凝聚多方力量合力化解矛盾,不仅及时兑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用实际行动回应了“我为群众办实事”,而且有效化解了潜在社会风险,为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贡献了司法力量,对推进涉民生群体性纠纷诉源治理、执源治理具有示范效应,是人民法院贯彻能动司法理念,服务“六稳六保”的生动实践。
【序 号】7(康乐县法院)
【案件名称】甘肃省某建设公司与康乐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
【案情简介】甘肃省某建筑公司承包康乐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住宅小区部分标段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双方发生矛盾,导致工程于2022年10月份停工,甘肃省某建筑公司遂向康乐县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支付工程款并赔付相关损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反诉要求解除合同、某建筑公司立即撤离施工现场并承担违约责任。康乐县法院审理查明该项目停工七个多月,已严重影响工程进度及290套预售商品房如期交付,部分预购房群众已申请退房,且涉及农民工和下游供货商的切身利益,存在矛盾进一步激化产生新诉讼案件的风险。康乐县法院本着能动司法、审执一体、矛盾源头化解的理念,启动先予执行程序,防止案件因审理周期影响工程进度,遂裁定由某房地产公司提供担保,通过先予执行方式进行清场交付,确保工程复工。2023年5月30日,康乐县法院邀请县人大、政协等部门人员现场监督,委托蓝天公证处对执行全程公证。在县公安局的配合下,对涉案楼房逐层清点,将现场滞留的设备及材料予以强制清场运离。通过三天集中执行,项目得以顺利交付复工,近三百户购房户吃下了可收房的“定心丸”。
【典型意义】康乐县法院在案件的审判、执行中积极践行司法为民和公正司法工作理念,树立大局意识,积极参与主动创稳工作,始终坚守人民立场,坚持探索执源治理工作新模式,坚持“审执一体”通盘考虑,在审理中谋执行,在执行中求多赢。本着“竭泽而渔”不如“放水养鱼”的工作思路,通过“府院联动”方式对该案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即可避免债权落空,也使得项目建设得以尽快恢复,不让群众血汗钱“打水漂”,避免了矛盾激化成诉造成“一案结而多案生”的风险,实现当事人、购房群众、人民法院、平安社会建设多方得“利”,也是切实贯彻“保交楼”和积极参与主动创稳工作的具体体现,做到了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序 号】8(永昌县法院)
【案件名称】鹿某某与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2022年9月,王某在鹿某某处赊购一辆价值28000元摩托车,后因王某未给付欠款。鹿某某向永昌县法院提起诉讼。判决生效后,执行中,经线上线下查询,均未发现王某有可供执行财产,亦联系不到王某,特别是白天多次去王某家中查找本人无果,在一次夜间突击执行行动中,将王某拘传,了解到王某之前因给别人放羊购买摩托车,后失去放羊工作经济情况窘迫,并非恶意规避执行。如果王某有一份较稳定的工作,问题可迎刃而解。执行干警将王某目前生活状况和执行思路告知鹿某某。鹿某某表示理解,并将王某介绍到其亲戚开办的萤石矿场从事捡拾萤石工作,包食宿月工资5000元起,王某将一半工资用于支付鹿某某欠款,王某激动地表示法院人性化执行,在解决其债务的同时,也解决了其生活难题,案件圆满执结。
【典型意义】该案是执行法院贯彻能动司法、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践行“执源治理”的典型案例。案件执行过程中,永昌县法院立足被执行人实际困难和迫切需求,积极延伸司法职能,及时调整执行方案,审慎采取强制措施,寻求多方力量,坚持“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工作思路,拉开了为被执行人寻找工作的“大网”,不仅解决债务危机,更重要的是让被执行人的生活多了一份希望,使其能通过劳动长久地改善自己的生活。通过释法析理,沟通协调,申请人主动利用自己身边的资源,给被执行人介绍工作,这份善举不仅化解了一场矛盾纠纷,也让他本人能够拿回属于自己的“原本看似无望”的欠款。双方友善、和谐的和解方式也成为执行案件双方当事人和谐关系的典范,向被执行人传递司法人文关怀和温暖。
【序 号】9(宁县法院)
【案件名称】范某与王某相邻通行权纠纷执行案
【案情简介】范某与王某相邻通行权纠纷案,宁县法院判决生效后,范某申请强制执行。考虑到案属涉民生案件,且双方积怨较深,为彻底化解矛盾,执行干警多次到现场做当事人思想工作,被执行人王某及其父亲对立情绪较大,拒绝和解执行。宁县法院执行局进行强制执行风险评估,制定了执行方案,协调镇村两级干部和司法所干部参与协助执行,在执行现场设立警戒岗,由申请执行人范某组织工人进行施工,期间,王某和其父亲试图阻止执行,执行干警对其进行了警告。同时,执行干警仍不厌其烦对双方做和解工作,最终,双方达成和解执行协议,案件和解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近年来,基层法院在执行中涉及相邻通行权纠纷案件比较常见,大部分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素有积怨,矛盾难以调和,给执行工作带来了困难和挑战。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情绪激动、对抗强烈,执行法院加强与乡镇党委政府、村社、司法所的协调联动,不厌其烦、反复到执行现场释法说理,彻底化解了双方长久以来的积怨和矛盾。执行干警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是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真实写照。
【序 号】10(秦州区法院)
【案件名称】周某某等6人非法采矿罪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
【案情简介】周某某等6人长期非法开采位于某地的砂石赚取非法利益,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破坏,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为恢复生态治理,经某研究院现场勘测后,委托第三方实施了治理工程并由其垫付治理费用1926160元。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判决周某某等6人承担非法采矿地恢复治理工程费用及植被恢复工程费用1926160元。案件移送执行后,秦州区法院快速办理,向周某某等6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告知了拒不履行的后果。经过反复释法说理,周某某等6人深刻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主动履行义务,并通过媒体向广大群众赔礼道歉,该案圆满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近年来,甘肃法院上下始终把生态环境保护作为作为政治任务和底线任务来抓,用司法手段筑牢生态安全屏障,秦州区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不仅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存居住环境,敢于向破坏环境的单位、个人“亮剑”,为心存侥幸破坏环境的企业、个人敲响了环保警钟,是人民法院为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推动绿色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生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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