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悬赏7男子财产线索,举报有奖
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2023)甘1121执悬14号
本院在执行王建明与刘建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建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规避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建膺,男,198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通渭县马营镇尖岗山村曹家湾社,公民身份号码622424198106145010
执行标的68999元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居住行程线索,使得本院对被执行人司法拘留的,对举报人奖励现金5000元;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使案件得以执行的(不含法院已掌握的线索)
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
本院对提供被执行人财产、财产线索或下落的人员身份信息及提供的相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5557028、17752029820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2023)甘1121执悬15号
本院在执行通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魏锋、魏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魏锋、魏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规避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魏锋,男,197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通渭县平襄镇东街中学巷,公民身份号码622424197409210030,执行标的22.15万元(不含部分利息)。
被执行人魏理,男,197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通渭县平襄镇北街,公民身份号码622424197404220010
执行标的22.15万元(不含部分利息)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使案件得以执行的(不含法院已掌握的线索),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本院对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信息及提供的相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5558797、177520220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2023)甘1121执悬16号
本院在执行通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富龙、杨建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富龙、杨建荣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规避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富龙,男,198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通渭县北城铺镇庄子村阳坡社,公民身份号码622424198706195871
执行标的10.27万元(不含部分利息)
被执行人杨建荣,男,198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通渭县平襄镇西街,公民身份号码622424198210192239
执行标的10.27万元(不含部分利息)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使案件得以执行的(不含法院已掌握的线索),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本院对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信息及提供的相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5553787、17752022056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2023)甘1121执悬17号
本院在执行通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立成、杨建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立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规避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立成,男,197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通渭县北城铺镇庄子村南湾社,公民身份号码622424197005165851
执行标的7.89万元(不含部分利息)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使案件得以执行的(不含法院已掌握的线索),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本院对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信息及提供的相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5553787、17752022056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2023)甘1121执悬18号
本院在执行通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邓喜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邓喜龙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规避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邓喜龙,男,197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通渭县北城铺镇芦鲜村苍下社,公民身份号码622424197912065811
执行标的2.19万元(不含部分利息)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使案件得以执行的(不含法院已掌握的线索),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本院对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信息及提供的相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5558234、17752022063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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