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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中院关于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3-11-22 09:31 来源:定西中院

  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推进定西市社会信用体系和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充分发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和信用修复制度作用,进一步加强善意文明执行,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激发促进社会诚信建设,畅通信用修复渠道,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修复,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制定了《关于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承诺与信用修复工作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现就信用修复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失信被执行人积极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

  (一)提供通讯方式、经常居住地、送达地址确认书等基础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的;

  (二)经传唤于规定时间到达法院配合执行;

  (三)遵守财产报告制度;

  (四)遵守限制消费令;

  (五)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处置现有财产;

  (六)有部分履行行为及明确的履行计划。

  二、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修复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屏蔽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八)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

  (九)执行法院已经控制其足以清偿债务的财产;

  (十)对其他履行顺位在先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尚未执行到位的;

  (十一)被执行人仅承担物的担保责任,且配合法院处置的;

  (十二)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

  (十三) 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全日制在校生;

  (十四)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三、失信被执行人申请信用修复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失信被执行人向信用建设主管部门或失信联合惩戒单位申请信用修复的,相关部门应当引导其向执行法院申请。

  四、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作出信用承诺或申请信用修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情况,申请事项及理由;

  (二)信用承诺书,内容包括承诺诚实守信,加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不进行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主动配合法院执行,自愿接受申请执行人和其他单位的监督;

  (三)证明材料,被执行人系自然人的,应当提供包括身份证明、财产情况报告(含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的住房、车辆、贵重物品、股票、基金等财产情况)、人民银行征信报告、收入证明、社保信息、公积金信息等相关证明材料;被执行人系法人的,应提供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副本、资产管理、投资收益、债权债务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执行法院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人民法院在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有关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解除申请及信用承诺,并提交充分有效证据,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解除或暂时解除限制消费措施:

  (一)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以因私消费为由提出以个人财产从事消费行为的;

  (二)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并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三)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本人或近亲属重大疾病就医,近亲属丧葬,以及本人执行或配合执行公务,参加外事活动或重要考试等紧急情况亟需赴外地,向执行法院申请暂时解除乘坐飞机、高铁限制措施,经执行法院院长批准,可以给予其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的暂时解除期间。

  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出具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证明、将自动履行信息向征信机构推送等措施鼓励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积极修复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支持诚实守信。

  2023年11月19日

  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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