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加强司法救助 倾情关爱妇女”专项司法救助活动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中国甘肃网11月17日讯(西北角·中国甘肃网记者 何星丑 实习生 邱小强)11月16日,甘肃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省法院、省妇联发布了全省“加强司法救助 倾情关爱妇女”专项司法救助活动十大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案例一:张某、董某等七人申请司法救助案
【简要案情】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杨某因超载、连续弯道会车时操作不当致车辆失控冲入民房,造成六人死亡,三人受伤,房屋等受损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甘肃省卓尼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除承担刑事责任外,另赔偿张某等七人(均系被害人亲属)死亡赔偿金、被扶养费等经济损失。
【救助决定】经审查,本案六位被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申请人无法获得赔偿,生活陷入困难。被执行人尚在服刑,没有赔偿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最高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意见),决定给予张某等七人五案司法救助金合计35万余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特大交通事故引发的悲剧,造成多个家庭伤亡数人,在全省影响较大。执行中,已穷尽执行措施,未能执行到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省委政法委的指导下,紧扣审判工作实际,积极推进司法救助工作,开通重特大案件受害人司法救助“绿色通道”,助民纾困于危难之际,对因案致贫致困的群众及时进行司法救助,既解决了申请人的家庭经济困难,体现了党和政府的关怀;又提高了当地民众对司法机关的认可度,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二:刘某等四人申请司法救助案
【简要案情】2020年4月5日,肖某(系农民工),在提供劳务过程中不慎摔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判决,雇主赵某赔偿刘某等四人(分别系肖某的妻子、子女)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18万余元。肖某去世后,家庭失去经济支柱,亲属精神上倍受打击,其两个女儿在大学就读,儿子在小学就读,生活非常困难。
【救助决定】经审查,肖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死亡,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刘某家庭生活面临急迫困难。根据《最高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意见》,决定给予刘某等四人司法救助金8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工作助力控辍保学、有效保障受害者家庭中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典型案例。肖某死亡后,其妻刘某无稳定收入,独自抚养三名上学子女,生活艰难。全省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秉承“应救尽救”“将好事办好”的工作理念,为避免三名未成年子女因贫辍学,决定给予司法救助,使受害人家庭真真切切地感受到人民司法的公正与温暖,也是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保障民生的生动实践。
案例三:刘某申请司法救助案
【简要案情】2017年9月9日,刘某(女,时年6岁)在巷道奔跑玩耍时与王某推行的三轮车相撞,伤及脾脏,经鉴定为重伤二级、七级伤残。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判决,王某赔偿刘某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18万余元。
【救助决定】经审查,刘某因他人侵权受伤,为治疗伤情花费巨额医疗费用,被执行人王某赔付1余万余元后,再无财产可供执行,刘某家庭生活面临急迫困难。根据《最高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意见》,决定给予刘某司法救助金8.75万元。
【典型意义】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为其提供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对于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本案申请人刘某因案致残,家人为其治病背负高额费用,家庭收入依赖其父外出打零工维持生计,收入微薄且不稳定。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坚持未成年人权益最大化原则,主动作为、及时救助,帮助刘某健康成长,彰显了党和国家对未成年人的关心关爱,传递了司法温暖。
案例四:徐某等三人申请司法救助案
【简要案情】周某系某快递公司快递员,2020年5月8日,其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于快递车内。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判决,某快递公司赔偿徐某等三人(分别系受害人周某的父母、女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4万余元。
【救助决定】在审查过程中,通过实地走访、调查得知,死者周某父母年迈,其父曾因小脑梗死入院手术治疗,体弱多病;其女先天肢体残疾,尚未成年,与祖父母共同生活,家庭生活极其艰难。根据《最高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意见》,决定给予徐某等三人司法救助金18.84万元。
【典型意义】我国司法救助制度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善人权保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本案中死者父母年迈,女儿尚未成年且身体残疾。周某作为家庭主要劳动力,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死亡后依靠其赡养和抚养的近亲属失去了生活依靠和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系。在司法救助过程中,人民法院用情、用心、用力开展工作,给予困难群众充分的权利保障和生存照顾,有效解决申请人家庭面临的急难愁盼问题,极大缓解家庭面临的生活困境,让人民群众真真切切感受到国家法律和人民司法的公正与温暖。
案例五:薛某等六人申请司法救助案
【简要案情】2020年8月31日,苏某因交通事故身故,肇事司机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判决,潘某赔偿薛某等六人(分别系被害人苏某的妻子、父母、儿女)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5万余元。
【救助决定】经审查,苏某系家庭主要劳动力,因交通事故死亡,被执行人潘某给付3.9万余元后,再无财产可供执行。薛某等6人依靠被害人苏某收入为家庭主要生活来源,因本案陷入生活困难。根据《最高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意见》,决定给予薛某等六人司法救助金10万元。
【典型意义】法律既有刚性的一面,也有柔性、温情的一面。甘肃高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严格适用法律的同时彰显司法关怀,对于涉民生案件重点予以救助,切实解决救助申请人家庭实际困难。本案中,薛某在其丈夫苏某死亡后独自抚养三个正在上学的子女,无稳定经济来源,入不敷出。执行中,因所判赔偿款大部分未执行到位,生活陷入困境。甘肃高院针对该家庭困难情况,及时发放司法救助金,有效缓解救助申请人面临的教育及生活困难,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温暖情怀。
案例六:宋某申请司法救助案
【简要案情】2019年8月29日,宋某搭乘马某驾驶的三轮车,车辆因制动失控侧翻,致宋某二级伤残。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判决马某赔偿宋某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7万余元。
【救助决定】宋某因交通事故致二级伤残,产生大量医疗费。被告人马某家庭经济困难,确无赔偿能力。根据《最高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意见》,决定给予宋某司法救助金7.92万元。
【典型意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是我们党执政的最大底气,也是党执政最深厚的根基。”基层社会治理主体的多样性、诉求的多样性与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能动性、社会保障属性高度契合。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害人宋某失去劳动能力,完全依赖护理,生活十分困难。通过司法救助帮助宋某摆脱生活困境,重树生活信心,体现了人民法院对人权和民生的司法保障。
案例七:刘某申请司法救助案
【简要案情】刘某与南某(女)原系夫妻,育有一女。2020年6月,刘某与南某经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南某给付孩子(女,时年7岁)抚养费3.9万元。
【救助决定】因南某系农村低保户,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意见》,决定给予刘某司法救助金3.64万元。
【典型意义】开展国家司法救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越性的外在表现,也是人民法院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具体实践,是中国特色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案中,申请人刘某免疫系统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外出务工,无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南某亦无力支付抚养费。甘肃高院秉持“应救尽救”的原则,对困难当事人雪中送炭、解忧纾困,体现了司法救助救急难、扶危困的重要功能,彰显了党和政府对弱势群体的民生关怀,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案例八:赵某申请司法救助案
【简要案情】郭某与赵某(女)婚后育有一子(先天肢体残疾)。2017年6月,郭某与赵某协议离婚,约定孩子由赵某抚养,郭某逐年支付抚养费,郭某未如约履行引起诉讼。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判决郭某每年给付抚养费2万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止。
【救助决定】本案被执行人郭某未能按时给付抚养费,赵某独自抚养身体残疾的孩子,家庭生活陷入困难,申请司法救助,根据《最高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意见》,决定给予赵某司法救助金8万元。
【典型意义】甘肃高院根据未成年人成长经历、身心特点,给予全面、特殊、优先的司法保护,联合妇联、共青团等相关部门和组织,综合施策、联动救助,形成社会、家庭、司法、教育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工作合力。本案中,甘肃高院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有效缓解特殊未成年人家庭面临的急迫生活困难,确保将司法救助金用在解决特困人群生活困境的刀刃上,体现了扶危济困的国家司法救助宗旨。
案例九:薛某申请司法救助案
【简要案情】2016年6月27日,刘某与周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周某持砖块击打刘某头部致其当场死亡。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无期徒刑,并赔偿薛某(被害人之母)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4.27万余元。
【救助决定】被告人周某现在服刑,无履行能力。被害人亲属薛某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生活艰难。根据《最高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意见》,决定给予薛某司法救助金4.27万元。
【典型意义】国家司法救助是国家综合治理工作中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民生工程。本案申请人薛某现年82岁,老年丧子生活失去依靠、精神倍受打击,在诉讼中又无法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积极推动将司法救助融入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畅通司法救助渠道,发挥司法救助在诉源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将司法救助与民政部门、妇联组织救助、社会组织救助等进行资源整合,推进建立“一站式”救助平台,切实减轻群众负担,提升救助效率。
案例十:雷某申请司法救助案
【简要案情】2012年6月16日,被告人张某至雷某(女)家行窃,罪行被发现后,张某将雷某打伤致残。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年,并赔偿雷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4万余元。
【救助决定】雷某系刑事案件被害人,被告人张某无履行能力,雷某未能获得相应民事赔偿,无法及时医治伤情,致使肢体功能恢复受阻,行动受限无法务工获得收入,家庭生活陷入困难。根据《最高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意见》,决定给予雷某司法救助金2.7万元。
【典型意义】司法实践中,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庭往往难以获得应有的赔偿,无法弥补被害人遭受的人身和财产损失,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救助申请人雷某因刑事案件受伤致残,无法从事体力劳动,致使家庭失去主要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甘肃高院遵循及时救助原则,对因刑事案件陷入困境的妇女发放司法救助金,通过司法温暖的传递,抚慰刑事案件造成的创伤,同时通过回访做好司法救助“后半篇文章”,切实解决困难妇女后顾之忧,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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