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成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甘肃省陇南市成县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2023)甘1221执629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乔兴民与被执行人武海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武海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乔兴民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武海奎,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城关镇李武村武坝村一社210号,身份证号:622624197210060232。
执行依据:甘肃省陇南市成县人民法院(2023)甘1221民初244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借款本金366759.56元。
悬赏金额: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武海奎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发现的被执行人未处分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的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939-3216903,联系人:汪法官。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甘肃省陇南市成县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2023)甘1221执恢120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梅霞与被执行人孙文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文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刘梅霞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孙文杰,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城关镇宁寨村程寨社,身份证号:620111197308191010。
执行依据:甘肃省陇南市成县人民法院(2019)甘1221民初789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借款本金54000元。
悬赏金额: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孙文杰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发现的被执行人未处分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的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939-3216903,联系人:汪法官。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5条:执行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悬赏执行申请,向社会发布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悬赏公告。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可按申请执行人承诺的标准或者比例奖励举报人。奖励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悬赏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二)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时,自愿支付悬赏金的承诺;(三)悬赏公告的发布方式;(四)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准许。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决定悬赏查找财产的,应当制作悬赏公告。悬赏公告应当载明悬赏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领取条件等内容。
悬赏公告应当在全国法院执行悬赏公告平台、法院微博或微信等媒体平台发布,也可以在执行法院公告栏或被执行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处张贴。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其他媒体平台发布,并自愿承担发布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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