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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新居、姜世军、岳春林公开道歉

2023-10-26 10:41 来源:榆中县人民法院

  尊敬的相关部门、人士、广大网友:

  本人姜新居、姜世军、岳春林,由于法律意识淡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本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为此我们深感自责,对自己以往的违法行为深感愧疚,诚心悔过。如今我们已深深的理解这种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不仅违法,更是对人们的生命和健康极不负责。现借此平台向广大公众赔礼道歉,希望大家以我们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我们保证以后不再触碰法律的底线,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特此致歉!

  致歉人:姜新居 姜世军 岳春林

  2023年10月26日

  发布依据: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2023)甘0123刑初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项如下:

  一、被告人姜新居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月5日起至2024年1月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姜世军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4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岳春林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姜新居、姜世军、岳春林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省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242850元(已缴纳150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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