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抖音上侮辱他人,法院这么判!

2023-10-26 09:58 来源:崆峒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4月15日,周某在抖音平台用其注册的某账号发布视频并将视频置顶,视频首页为某装饰公司门头,所用图片包含某装饰公司门头及公司基本信息,同时周某为该视频配文:“骗子套路深,入坑需谨慎”。截止4月16日15时31分,周某发布的该视频点赞144次,评论70条,收藏25次,转发85条。周某的抖音号有253名粉丝。经某装饰公司严正交涉,周某删除了案涉抖音短视频。

  某装饰公司认为,因周某的诋毁视频被广泛传播,其公司的商业声誉严重受损,导致签约客户纷纷解除了合同关系,给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遂依法诉诸法院,要求周某赔礼道歉,并发布澄清视频消除不利影响,恢复原告名誉;依法判决周某赔偿其经济损失127230.46元。

  法院审理

  崆峒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法人享有名誉权,法人的名誉权是法人对其全部活动所产生的社会评价享有的权利。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所谓侮辱,一般是指用语言或行为损害、丑化、贬低他人人格。所谓诽谤,一般是指捏造、散布某些虚假事实来破坏他人名誉。本案中,周某在其抖音账号中发布的案涉视频明确指向原告,含有“骗子”“土匪”“恶心”侮辱性、贬损性和攻击性内容,且造成一定范围的传播,足以使观看该条视频的不特定对象对原告的商业形象产生一定负面的社会评价,周某具有明显的损害原告名誉的主观恶意,其视频发布行为已然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现某装饰公司要求周某赔礼道歉,消除不利影响,恢复原告名誉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综合考虑某装饰公司维权成本和潜在的经济损失,综合本案涉案言论的发布平台、传播范围、影响力大小,本院酌定由周某赔偿某装饰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

  一审宣判后,周某不服,向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发布的抖音短视频明确指向某装饰公司,含有侮辱性、贬损性和攻击性内容,且造成一定范围的传播,足以对某装饰公司的商业形象产生一定负面社会评价,其行为侵犯了某装饰公司的名誉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周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遂驳回周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各平台“自媒体”迅速发展。借助更新快、黏性强、形式新的特点,“自媒体”越来越深入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与此同时,“自媒体”的野蛮生长也诱发了一系列新问题,充满戾气的言论,毫无理性的骂战,甚至网络暴力更是此起彼伏,给受害者带来难以挽回的伤痛和巨大的经济损失。上述案件中的周某利用抖音平台的便利,攻击、贬损他人,逞一时口舌之快,损害了某装饰公司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自媒体”管理属于社会治理领域。加强自媒体管理需要正本溯源,根据网络乱象的类型与产生缘由从建立制度、打击违规等方面一一解决。

  文明用语是社会文明的缩影,反映在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展现了个人潜在的思想道德、文化修养水平以及社会和谐程度。在网络上发表意见应合理有度、表达观点需文明得体,谨防负面情绪影响扩大,过激言辞和不当言论对矛盾纠纷的解决有害无益,最后的结果是轻者赔钱,重者坐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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