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合作市法院:房屋买卖起纠纷 法官调解促履行
近日,合作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法官的调解下,帮助当事人化解了矛盾。
被告张某与原告马某系朋友关系,双方于2022年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原告马某将房屋出售给被告张某,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购房款40万元,被告于合同签订之日向原告支付了30万元,剩余10万元约定于2022年年底向原告付清,在合同约定期限到期后,被告并未支付剩余购房款,原告在催要无果后诉至市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购房款及违约金,或是被告退还原告的房屋。
承办法官在了解案情后,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在听取双方意见后,找到了症结所在,原告开始并不同意调解,法官在找准了案件突破点后,从情理及法理角度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分析利弊。通过多次沟通,最终原告同意调解,也愿意给被告一个月的时间支付剩余购房款及违约金,被告张某也向法官表示自己一定会在约定的时间内履行支付购房款的义务。在调解结束一周后,被告张某便将剩余购房款及违约金11万元履行完毕,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算是真正意义上的案结事了。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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