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徽县法院依法审结张某某生产销售“毒豆芽”公益诉讼一案
2023年7月,公益诉讼起诉人徽县人民检察院诉张某某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经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2023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8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益诉讼起诉人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某生产并销售豆芽已十余年,2017年初,张某某听他人说在生产豆芽时添加“无根素”后,豆芽生长周期缩短,卖相好。张某某便让其子为其帮忙购买“无根素”。其子先后在淘宝网店上购买 “无根素”、“无根粉”邮寄回家中,张某某便在生产豆芽时添加使用。2018年8月至2019年6月,张某某向两家提供添加“无根素”“无根粉”豆芽。2019年5月21日,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抽检食用产品(包含豆芽),抽检后将被抽检食品送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甘肃中商食品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验,2019年6月19日,出具检验报告在被抽样豆芽中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
本院认为,张某某为谋取不法利益,在生产、销售食品豆芽中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物质,其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本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一、由张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公益诉讼起诉人徽县人民检察院支付赔偿金69460元,由徽县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二、由张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报刊上公开刊发道歉声明,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查同意)。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无小事。徽县法院将不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于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领域提出的“四个最严”要求,聚焦法院的审判职能,坚决打击涉食品安全犯罪,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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