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奖4.8万!悬赏甘肃4男子线索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02执悬15号
为最大限度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田毅与芮正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芮正鹏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田毅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芮正鹏,男,1967年01月0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肖金镇米王村北庄队9号。公民身份证号码:62280119670107041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芮正鹏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芮正鹏实施拘留的,给予1000元现金奖励, 举报被执行人芮正鹏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0%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243885元及利息。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8518816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02执悬16号
为最大限度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田毅与翟德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翟德诩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田毅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翟德诩,男,197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镇原县上肖乡翟池行政村南头自然村4号。公民身份证号码:62282719791122451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翟德诩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翟德诩实施拘留的,给予1000元现金奖励, 举报被执行人翟德诩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0%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72400元及利息。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8518816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甘肃省陇南市成县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2021)甘1221执9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桂平与被执行人镡海文、镡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镡海文、镡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马桂平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镡海文,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成县陈院镇白马寺村三社21号,身份证号:622624198709160819.

被执行人:镡忠,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成县陈院镇白马寺村三社21号,身份证号:622624195211030810.
执行依据:甘肃省陇南市成县人民法院(2020)甘1221民初588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借款本金50500元。
悬赏金额: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镡海文、镡忠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发现的被执行人未处分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939-3210295,联系人:汪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5条:执行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悬赏执行申请,向社会发布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悬赏公告。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可按申请执行人承诺的标准或者比例奖励举报人。奖励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悬赏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二)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时,自愿支付悬赏金的承诺;(三)悬赏公告的发布方式;(四)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准许。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决定悬赏查找财产的,应当制作悬赏公告。悬赏公告应当载明悬赏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领取条件等内容。
悬赏公告应当在全国法院执行悬赏公告平台、法院微博或微信等媒体平台发布,也可以在执行法院公告栏或被执行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处张贴。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其他媒体平台发布,并自愿承担发布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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