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拘留重拳出击 依法打击逃避执行
10月9日,两当县法院执行庭依法对故意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柳某司法拘留十五日。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申请执行人石某某、袁某某、蒲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柳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3案,共计执行标的额38万余元。执行中,经办案法官协调沟通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柳某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每人1000元。但从今年4月起,经催要柳某仍未能如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请求强制执行。办案干警多次与被执行人沟通均无果。为了维护法律权威,依法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经两当法院组织警力对被执行人柳某进行拘传,鉴于柳某长期逃避执行等情况,依法决定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
逃避执行的行为,不仅使生效法律文书变成“一纸空文”,胜诉权益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还会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和法治权威。“陇原风暴•陇南飓风”执行专项行动开展以来,两当县法院紧盯“执行难”问题,深挖细究找方法,锲而不舍破僵局,多方联动查人找物,始终保持重拳打击“老赖”高压态势,坚决采取有力措施,持续加大执行力度,切实解决执行难题,以强有力的举措努力兑现当事人的胜诉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
作为被执行人,应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应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措施,切忌存在侥幸心理,无视法律权威,自认为耍小聪明就能逃脱法律制裁,这样的后果不仅会对其采取司法拘留、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而且对其及相关家属的从业等方面会造成影响,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在此,督促所有被执行人,尽快履行法律义务,以免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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