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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武威凉州区法院对一起妨害诉讼案件当事人予以拘留!

2023-08-24 10:08 来源: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近日,凉州区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妨害诉讼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拘留、罚款处罚,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维护司法权威和公平正义的决心。 

  2019年11月7日,区法院受理原审原告何某某与原审被告李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审中何某某提供了李某某向其出具的三份借条,载明:2017年6月1日借现金100000、2018年10月10日借现金300000元、2018年10月10日借现金147000元,并分别约定利率,由赵某某为该三笔借款提供担保,并分别以李某某三处房产证作抵押。借款到期后, 李某某仅将100000元借款的利息清偿至2018年12月,该笔借款本金及其他两笔借款本金及利息均未偿还。原审中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本院出具民事调解书。2021年1月,何某某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在执行过程中,李某某向有关部门反映何某某涉嫌虚假诉讼。凉州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审查决定,裁定对该案进行再审。

  再审中,何某某与李某某、赵某某均自认双方并无真实借贷关系,原审中54.7万元及利息12.7280万元系虚假债务。

  凉州区人民法院再审审理认为,何某某与李某某之间并未就借款达成过合意,也未发生实际借贷事实,双方未形成借贷法律关系。在原审中原、被告均隐瞒事实,恶意串通达成调解协议,其行为妨害了人民法院的正常民事诉讼活动。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对何某某拘留10日、对李某某罚款5000元,对赵某某罚款2000元的决定。拘留、罚款决定作出后,何某某、李某某、赵某某均表示已认识到在诉讼过程中虚假陈述的违法性,表示悔过认罚。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何某某、李某某、赵某某虚构民间借贷的事实,恶意串通,通过诉讼程序达成调解协议,并进入执行程序,其行为妨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依法应当受到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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