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真格!欠债30余万元拒不偿还,张掖甘州两被执行人住房被强制拍卖
取得申请执行人的延缓还款同意后仍拖延不履行?看甘州法院如何承借秋季集中执行专项行动攻势,以法拍促履行,推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顺利执结。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甘州支行与被执行人杨某、张某及江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拖欠房贷多年不还,申请执行人向甘州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中,考虑到被执行人经济能力确实有限,执行干警遂多次与银行工作人员沟通协商,为被执行人争取逾期还款的可能,最终,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延期后继续按照贷款合同分期履行案件款。然而约定期限届满,被执行人却仍无任何积极还款的迹象,且总以各种理由推诿拒还。
鉴于该案在两年前就已和解过一次,加之被执行人当下消极的还款态度,执行干警当即决定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复式楼”进行评估拍卖。最终,该涉案房屋以60余万元的价格顺利成交,所得案款部分作为被执行人租房保障费用返还给了杨某和张某,剩余部分则全部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二人的部分其他债务,至此,该案件顺利执结,既有效兑现了案件申请人的胜诉债权,也保障了被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取得良好的法律与社会效果。
法官提示
法院在处置被执行人房产时,经常遇到被执行人以被执行房产系其及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唯一住房”作为挡箭牌拒绝执行的情况。但当符合一定条件时,“唯一住房”不构成豁免执行的事由,人民法院依然可以强制执行。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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